超額老師不用調校

根據教育部最新的調整教師授課節數要點(註1),每一位導師減課4節。所以大約4到5班就要多聘一位老師,如果超額學校不要外聘老師,將課留給超額老師,這樣超額老師就不用調校了。反正超額老師調校,也是上相同的課。這樣學校也不會用再為了誰要超額傷腦筋,搞成內部鬥爭。

就算目前學校編制(師生比)不變,但是先暫時留下來,等以後資深老師自然退休,或是等以後編制改了,都可以解決。

請教師會成員向教師會要求在「教審會」會議中提案(因為「教審會」中有教師會代表)修改「宜蘭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處理要點」(註2),在第五條中增列一項「因教育部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學校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本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條文內容可以再斟酌)

註1:轉貼: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78/ch05/type2/gov40/num11/Eg.htm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 
訂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補助原則:
(一)  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數計列;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金額併計於縣市政府補助款內。
(二)  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  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新臺幣一千元(即每月導師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 實施方式:
(一)   本部:本案執行後,將督導各縣市政府採固定授課節數辦理,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節,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
(二)   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另計列國中小導師人數以申請導師費補助。
(三)  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1、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 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2、 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甄選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兼任之並領兼課鐘點費。
五、 計畫申請及審查: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要點之補助屬特定教育補助,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 本部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註2:轉貼部分
http://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382&KeyWordHL=&StyleType=1
宜蘭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處理要點

五、處理原則:
(二)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服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轉貼部分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468&KeyWordHL=&StyleType=1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http://www.ilc.edu.tw/main/download.aspx?dlfn=%e5%ae%9c%e8%98%ad%e7%b8%a3%e6%95%99%e8%82%b2%e5%af%a9%e8%ad%b0%e5%a7%94%e5%93%a1%e6%9c%83%e8%a8%ad%e7%bd%ae%e8%be%a6%e6%b3%95.doc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掌如下:
一、 審議:重大教育法案之擬訂教育政策之興革事項,教育經費之分配等
二、諮詢:重要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推薦。
三、協調:教育文化機構彼此間之合作協助,公私立教育機構之協調及各級學校糾紛之協調
四、評鑑:不適任教育行政及教育人員之評鑑,公私立教育機構之評鑑及重大教育事項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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