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勞工—-同酬不同工!勞務差距愈來愈大!

有些學校因為許多因素,必須要有老師同時兼任導師及行政工作。
身兼兩職,一個人做兩件事,雖然領兩種補貼,但是工作量也很可怕。
很多老師也因為工作做不完,常常要加班(無加班費、無補休)。
為什麼上課節數是以導師節數計算?雖然有減課,但是結果卻是比純行政的老師上課還要多。
我們可以要求身兼兩職的老師只要比照純行政不要減課嗎?

轉貼部分內容:

http://140.111.111.7/school/data/fil…5062005500.pdf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
91年6 月27日府教學字第72986 號函頒實施
95年8月28日府教課字第0950107146號函修正第一、三~十五點
97年1月11日府教課字第0970005726號函修正第1點至第3點、第10點及第11點

五、若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除依級任教師授課標準外,並視學校狀況得酌減二至四節課。

http://plog.tcc.edu.tw/post/530/74734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四、兼任職務減授節數規定如下:
(二)組長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由級任教師兼任之,其授課節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酌減二節至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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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校多一位老師。

小中校(12-20班)多一位職員(行政人力)。

20班以上的呢?

小校導師19節,中型學校導師要到20節以上。

中型學校每樣活動都[規定]參加。

不患寡而患不均。

永遠比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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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薪資還要扣東扣西,實際上並沒有新聞報導的那麼多。

老師的工作時數和壓力都沒算進去。

結婚、生育、喪葬也不是每個月都有。

比起銀行、電子公司、中油、中華電信等許多企業,年終根本是不能比。

寒暑假三個月更是誇張,請看http://blog.ilc.edu.tw/blog/blog/76/post/166/167103

任滿廿年,如果認真點在企業可都是經理級,在公家機關也是課長級,這點薪水應該算合理啦!

轉貼部分新聞: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9/20110929164598.html

根據教師薪資所得,大學畢業初任教職,本薪加上學術研究費,每個月薪水四萬一千元起跳,任職滿廿年為七萬四千多元,若願意再兼任導師或接行政職,可另外再領導師費或行政主管加給,每月薪資從四萬四千多元至八萬元不等。

若碩士畢業擔任教職,起新四萬八千多元起跳,任滿廿年可達八萬一千多元,若願意兼任導師或行政職,薪資則從五萬一千元至八萬四千多元。

不僅如此,擔任教職的福利也不少,包括兩個月的結婚補助及兩個月的生育補助費,另有喪葬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加上寒暑假三個月的假期,平均二.五個月的年終加考績獎金,等於年領十四個半月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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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部分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8/4/2zi9r.html

九二八敬師金 應全國統一
 更新日期:2011/09/28 05:30 賢文/北市(文字工作者)
中國時報【賢文/北市(文字工作者)】

九二八教師節,全國教師統一不放假,但教師節敬師金卻不統一。

這可能是台北市經費較充裕,而宜蘭縣較窮的關係,所以敬師金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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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82/ch05/type2/gov40/num8/Eg.htm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國(四)字第1000126279C號 
訂定「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要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充實行政人力實施要點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改善學校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國立大學(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小學)。

三、補助原則:

(一) 公私立國民小學十二班至二十班之學校優先接受補助,以每校配置行政人力一人為原則

(二) 經費補助以減輕行政人員工作負擔為主。

(三) 核定分配數,依據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十二班至二十班之學校校數多寡計列。

四、實施方式:

(一) 本要點之專任行政人力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集教師代表及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資源統合各項條件研訂計畫。

(三) 前款計畫應包括行政人力之人數、補助學校原則、各校進用人員之資格條件、甄選方式及考核方式等專項,其餘相關內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需求定之計畫應以達成本要點目的之方向,作全面規劃及調整,以力求均衡。

(四) 本要點僅補助薪資(以報酬薪點二百八十計)、健保、勞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儲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得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等。

(五) 補助每校至少進用一名專任行政人力,剩餘經費得於該年度以月、日或鐘點費方式進用。

(六) 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僱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為僱用學校,並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七) 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以學校行政事務為主,如圖書室、專科教室及教具室之管理工作,各處室文書工作,輔助教學工作等,由學校依需求甄選之。

五、 計畫申請及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小學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報本部申請補助。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審查所報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查之。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要點經費為全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小學,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且本案係屬特定教育補助,依法應經本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撥款。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費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要點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於補助經費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撥補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國立附設小學則採一次撥付之方式。

(四) 第一期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報本部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部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小學應於受領補助款之次年度一月份,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六) 未盡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評: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附設小學應依計畫辦理。

(二)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 本部應積極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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