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請不要把責任全推給學校的承辦老師

99年上半年(98學年度下學期)因為縣府除了2688經費之外,又有另外的經費幫各校又多聘了幾位專長老師,因此所耗用的2688經費減少許多。 (例如:原來99年2688經費共有20節,那分成兩半,每學期可以減10節,可是其中有4節縣府另外出錢,因此只用了6節)

在年度2688總經費不變的情況下,因此99年下半年(99學年上學期)就多了一些2688經費,因此各校老師就可以多減幾節課。 (因為前半年只用了6節,因此下半年可以有10+4=14節)

100年上半年(99學年度下學期),習慣上各校大多沿用上學期的課表,因此所耗用的2688經費自然就多了一些。 (因為上學期減14節,這學期也跟著減14節)

當然就影響到接下來的100年下半年(100學年上學期)的2688經費,因為經費減少,因此老師的授課節數就變多了。 (因為前半年用了14節,因此這學期只剩下20-14=6節,減的節數少,上課節數就多了)

各校都有編課小組,來決定課務安排情形,也不是承辦老師能夠獨斷獨行。

如果因此苛責「若有行政疏失,應懲處相關承辦人員。」 (註),那恐怕只是雪上加霜,讓大家對兼任學校行政業務更加「心寒」。

如果教師會成員都那麼厲害,那請主動請纓兼任行政,造福所有老師。

如果那麼多的學校承辦人都「不會算」,是否可以麻煩請教師會開個研習,教教這些承辦老師,不要造成貴會會員的傷害。這應該比事後算帳(懲處相關承辦人員)來的重要吧!

註:

摘錄部分: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4719/post/14356/205377

「試問:學校的行政疏失由誰承擔?簡而言之,學校不該將行政疏失轉嫁到教師身上!若有行政疏失,應懲處相關承辦人員。」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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