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成立工會,就已經有勞動二權了

轉貼部份修正後的工會法

第二十八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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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部份教育部新聞 

http://www.edu.tw/news.aspx?news_sn=3520 

四、未加入教師工會之教師,對於其個人權益之保障途徑為何?
依工會法修正草案之規定,係採自由入會之精神(貫徹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教師如未加入工會,有關其個人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如與雇主產生勞資爭議,仍然均得循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等程序尋求救濟,並不會因教師未加入工會,而影響其權益保障之救濟途徑。

六、教師籌組工會後,現行教師申訴如何進行?
教師申訴制度並未刪除,並依團體協約法於各級學校中運作。有關教師權益事項,均有完善明確之途徑可資救濟。鑑於教師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行政處分(改變教師身分,例如升等、退休等)之措施部分如有爭議,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至於非行政處分(例如成績考核、申誡等)之措施部分如有爭議,屬於教師或教師工會與其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發生之勞資爭議,則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之調解、仲裁、裁決及訴訟等程序提起救濟。現行教育體系中之教師申訴之事項,將依適當途徑,以不重複浪費救濟資源之方式分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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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原來法律是可以不遵守的啊!!!

當政府都不守法時,人民竟然束手無措,這樣對嗎?

如果教師法無用,那工會法會比較有用?

這個理由,小弟無法認同。

如果工會法那麼有用,洋華和數不清的工會勞工為什麼要每天到處去陳情、抗議??

不用成立工會,就已經有勞動二權了(教師法第 26、27、28 條)。

成立工會,還是只有勞動二權(不得罷課)。

而且可能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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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部份: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1/51/26p2d.html
工會法修正 教師可組工會不得罷課
 更新日期:2010/06/01 22:15
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 張文昌:它限制了老師不可以籌組企業工會,那也就是說以後學校裡面一些事務需要工會去協商的時候,學校的老師他必須要找地方以上教師工會來幫他們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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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hk/%E5%8B%9E%E5%8B%95%E4%B8%89%E6%AC%8A

勞動三權是通指下列三個勞工權利,目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認。

1.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2.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雇傭合同的權利。
3.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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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 28 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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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pts.org.tw/~web02/aesop/page7.html

第30集 虛榮的烏鴉
烏鴉小不點在森林裡撿到了好多漂亮的孔雀羽毛,牠將這些羽毛一一黏在自己的身上,並且向其他的烏鴉同伴炫耀自己是一隻孔雀而嫌棄牠們全身漆黑骯髒。這時來了兩隻孔雀,揭穿了小不點是烏鴉的身分。這下子,小不點不僅被孔雀嘲笑,連同伴都不再與牠做好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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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

教師組工會的剖析                薛春光970729

請參考: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691/post/4819/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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