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VS教師

 

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 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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