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該全年無休,不能有休假?
全中華民國不管是勞工或公務員都有[休假]的規定(法條),就只有老師沒有[休假]的規定。
現有的默契就是將寒暑假當成老師的休假。
可是宜蘭縣政府3月21日的公文卻有不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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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寒暑假期間(週六、日及國定假日除外)非等同於「例假日」,爰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該期間到校指導學生、帶隊參加各項競賽等活動應屬教師義務,不得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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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根據教育部的[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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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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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的公文把老師休假的默契打破。
兩者互相牴觸的部分是:
寒暑假老師到校超過7日算不算加班?
PS:很多老師加班是常態(帶學生比賽、參加活動),還沒聽過有人領到[加班費]。領過加班費的麻煩舉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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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函
地址:26060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承辦人:許雅惠
電話:03-9251000分機2135
電子信箱:yawha301@mail.e-land.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200445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週六、日及國定假日除外)到校指導學生、帶隊參加各項競賽等活動,不得請領加班費或補休,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略以,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次查教育部100年5月17日臺人(二)字第1000081168號函釋略以,非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及日數,於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依上開規定,寒暑假期間(週六、日及國定假日除外)非等同於「例假日」,爰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該期間到校指導學生、帶隊參加各項競賽等活動應屬教師義務,不得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正本:本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考訓科2013-03-2208:11:06
資料來源:
http://www.nces.ilc.edu.tw/scweb/files/102E000079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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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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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請假規則 (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
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
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
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資料來源: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9129&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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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令訂定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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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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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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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備課日無法返校時,要請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