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註一),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某校長官卻另定實施要點,只辦理[ 聯誼休閒活動],造成許多員工因為不能參加該項活動而放棄這項福利。
(註一)摘錄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J060056002
法規名稱: |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
修正時間: | 88.1.5 |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研習、欣賞或競賽
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研習、體能競賽、
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 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
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
、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
踴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