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大部分的學校,老師聘約都無效?
每一位老師手上都有一張「聘書」,通常背面都會印一堆密密麻麻的「規定」,一般老師大概都不會去看它,也不知道這些規定如何產生?反正每天上班,有書教就好了。等到有一天,長官依「規定」要求時,才發現原來當初拿到的是不平等條約。
請各位老師將收藏的聘書拿出來好好仔細的研究一下(每字每句都要看清楚),如果覺得不妥,有參加教師會的找教師會,沒有參加教師會的(像小弟這種),就在校務會議中提出來「修正」。
小弟猜測:大多數學校的聘約都沒有經過「協商」或「校務會議議決」,所以應該都是違法無效的?
感謝宜蘭縣教師會整理相關法規。
「公立學校與教師之法律關係,實務上(行政法院、申訴救濟機關)皆認為係「公法契約」(行政契約)關係。「聘約」即為「行政契約」,其部分特性與一般契約相同,其中最重要的是「雙方意思一致而成立」。故「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以下稱「聘約準則」)規定,學校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惟無教師會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議決(較為單純)。」(註1)
註1:資料來源http://blog.ilc.edu.tw/blog/blog/4719/post/14346/208521
相關法規:
http://law.e-land.gov.tw/public/act/act_2.asp?todo=FullText&type=New&no=%A9y80-10&mod=0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文 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037915號令
號令說明 修正第一、二、十、十四條條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一項暨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應依據本準則及教師法第廿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
前項教師聘約之訂定或修正,在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議決。
第五條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教師之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