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教師工時不能入法?全教會在怕什麼?
太欺侮老師了。
http://news.cts.com.tw/cts/life/201106/20110621076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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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國語日報部份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1/5/2tp1p.html
老師時限內需接電話 教部否認
更新日期:2011/06/21 13:37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21日電)聯合報今天報導「老師晚上10點前不得拒接家長電話」。教育部次長林聰明說,不可能硬性規定,草案還沒送到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連講3次「誤會」,強調「八字還沒一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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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語日報上的內容看來,大多數的國中小老師都是劉老師所說的 聖人教師,大家早就做超過太多了。
依照這個,「教師工作守則」的規定:
1.以後4點下課鐘響,老師可以立刻關門下班回家,學生有沒有人接,不關老師的事。(那學生安全誰負責?)
2.四點以後,下班時間,老師跟家長的溝通都算[加班]。(可是規定加班要事先申請,家長臨時來打擾,無法事先申請,因此不能算加班。那是不是就不要理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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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國語日報部份新聞:
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content.asp?Serial_NO=73281
教師工作時間明訂 與學生同步
(2011/6/20)
楊惠芳/臺北報導
教育部擬訂定「教師工作守則」參考事項,明確規範教師工作權責,其中包括:教師工作時間為週一到週五,上午八點到下午四點,和學生上下課時間一致;出考卷不能直接用書商提供的題庫;家長日應提供完整教學計畫;寒暑假應依學校要求,到校備課等。
草案也規定,教師如果需要離校,應依法定程序完成請假手續後,才可離校或不到校;如果有必要借調課或彈性上課,應事前經教務處核准。寒暑假應依學校要求,到校備課或參與研習活動。
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教師工作守則」可以清楚定義教師的工作範圍,讓學校有明確依據,不會讓大家對教師的要求無限上綱,否則很難執行和管理。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目前教師的工作有很多模糊不清的空間,「教師工作守則」將讓家長清楚知道教師的工作內容。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教師工作守則」沒有法律位階,且訂得太細,根本是把教師當小學生,只有聖人教師才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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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教師法沒有明確規定教師工時,其實各縣市政府早就有所規定(註1)。
寒、暑假扣掉掉假日及備課約50天。
一般的國中小教師每天早上7點30分到下午4點30分都在學校照顧學生,連午餐時間也要[午餐教育],所以一天工作至少9小時(放學後的家訪等額外服務不算),也就是每天加班1小時。一年上課時間200天,所以總共加班200小時,除以每天8小時,所以共可補休25天。
老師的年休假依年資大概都有二十幾天,再加上假日辦活動的加班補休,老師的假在寒、暑假期間絕對請不完。
所以老師可以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在平常(非寒、暑假)時間請假出國玩,省一些團費。要不就補貼個加班費。 (註3)
為什麼老師沒有休假補助(國旅卡補助)?
(因為老師沒有休假)(註4)
下班以後,對不起,不要再找老師麻煩。
這個算盤怎麼算都是老師贏,全教會倒底在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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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http://law.e-land.gov.tw/law/public/rule/rule_2.asp?todo=FullText&type=New&no=%A9y%A6%E6160-53&mod=0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廿一日
文 號 府人考字第0950073985號函
號令說明 公布「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及職員之差勤,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外,為應本縣執行管理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三、 教師及職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
註3:
註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6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轉貼部份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6/78/2qgdi.html
「教育不能數字化!/教師工時入法 家長教師團體都反對
更新日期:2011/04/26 04:21
〔自由時報記者陳怡靜、郭顏慧、蔡偉祺/綜合報導〕教師工時入法,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昨齊聲反對,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痛批,工時入法已嚴重傷害學校組織文化,「老師責任包括授課和輔導管教,不會時間到了就走人,教育不能數字化!」他強烈呼籲,離譜法案應立即停止、不該逕入二、三讀。
全教會:教部挑動教育場域不信任
劉欽旭也重申,全教會絕對反對工時入法,若又因修法而招致外界對教師觀感產生疑慮,
他舉例,每週四十小時,「每天估計上午八點到下午四點,若學生七點半前到校怎麼辦?」他也說,教育部一直呼籲教師進行家庭訪問,往後老師是否可以「下班了」為由拒絕?或要求加班費?「孩子若不舒服要提早請假,老師晚上可以接電話嗎?」
感謝李老師的指導,教師請假需依[教師請假規則],如此則和[公務員]不同,不能隨意請假。
註4:
Q.01.12.何種身分得申請國民旅遊卡,以請領強制休假補助?
A: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之慰勞假補助及工友、技工、駕駛之休假補助,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是以,凡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及上開約聘僱人員及工友、技工、駕駛,均為上開休假改進措施之適用對象,得辦理國民旅遊卡,請領強制休假補助及慰勞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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