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樑不正,下樑歪。長官帶頭違法,如何要求下屬?

原來法律不用遵守也沒關係?

鄭文嵐先生在他的部落格文章中(註一)透露一些教育處長官無視法律規定,自行其事的事情。

有樣學樣,處裡的長官愈來愈官樣,只會欺負看似下屬(註二)的學校老師,遇到[黃春明]大師就是另外一種樣子(註三)。

其實[教育審議委員會]本身就是大怪物,權力超大,成員也由縣府決定,本來只要找幾個乖乖牌來行禮如儀,就可以完全[合法]掌控。去年因為找了鄭文嵐先生,我們才有機會得知[內情],也讓縣府的[不法]行為曝光。

有了去年的經驗,我想今年應該會完全合法了。

註一: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103/post/5776/161314

註二: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76/post/166/160129

註三: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0/78/2pj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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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部分條文: 

http://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3559&KeyWordHL=&StyleType=1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http://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3559&KeyWordHL=&StyleType=1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公發布 )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亦得召集之。

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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