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教師法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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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育部長以全新的思維方式重新思考教師法草案

  一個自稱民主與進步的黨,在制訂教育政策時,卻總是一再顯示其獲得權力後的傲慢,總想以威權的方式及思維貫徹獲得權力者的意志。

這一次,在 杜正勝 先生卸任前所推出的教師法草案又再度證明了其一貫的思維方式:讓取得權力者更方便行使其權力。但絕大多數成功的教育經驗都告訴我們教育工作要靠眾志成城、而不是一意孤行,要靠上下溝通形成共識、而不是靠掌權者貫徹意志。這次教師法修法,行政院版意圖大幅提升掌權者的權力,卻限縮教師權益及參予權利,這將只會啄傷教師的熱忱及降低未來教育決策的品質,我們期期以為不可。

從全國教師的觀點來看這次教師法修法草案,至少有以下幾點具體的問題:

﹝1﹞草案第二章有關高中以下學校教評會組織,將原有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代表降為總額五分之二,此為行政權之擴大,將使解聘教師變為輕而易舉,尤其校內意見領袖將成為首先被開刀之對象。

﹝2﹞草案第三章多項有關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新增條文大幅擴大學校行政單位的解釋空間,甚至已到不合理的地步。若依其設計,連牛頓及愛因斯坦都可以因教學不力被學校合法解聘。

﹝3﹞草案第八章卻將教師申訴的權力限縮到極小,例如第六十二條規定「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教師不得提起申訴。但事實上,絕大多數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教師之違法或不當措施都屬行政處分,此一規定不就是掌權者的自我保護及完全免責條款?!又例如草案第六十五條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教師代表,由原來的三分之二降至三分之一,又是一條限縮教師參予權力及企圖降低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功能的條文。

  草案第有關教師組織、協商及調解之條文均有大幅度的修改,教育部在制定如此重要之條文內容時,應主動徵詢及採納教師之意見。倘若強行修法,未來對於教師的責任、義務、權利、組織等都將產生嚴重的後果,且如此過程訂定之條文亦自有多處可能不適用於大專校院之處。

  縱上,我們誠摯的期望新任的教育部長能集思廣益,重新全盤思考教師法的修正方向。

連署人: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新竹市教師會理事長柯仕宏、苗栗縣教師會理事長胡延龍、台中縣教師會理事長楊振標、彰化縣教師會理事長許麗芳、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洪龍秋、嘉義市教師會理事長鍾孝瑩、基隆市教師會副理事長劉拯德、基隆市教師會前副理事長游福明、台北縣教師會理事蘇子鈞、桃園縣教師會副理事長羅焜榮、台中市教師會理事林碩杰、台中縣教師會副理事長呂承芬、台中縣教師會總幹事林樵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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