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問卷
有關「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問卷
請大家給縣教師會掌聲鼓勵,他們很辛苦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教師會的問卷主要對象是參加教師會的教師。
縣政府的問卷是透過行政體系做的無記名抽樣問卷,抽樣對象由各校行政人員主導。
教師會的問卷數差不多達全縣老師的一半,縣政府的問卷數卻不到三分之一。
希望教育局的長官能聽聽基層教師的心聲,不要引用錯誤的資訊,做出影響老師心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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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版本:發出問卷:1445份。http://www.nta.org.tw/ilc/board/data/2006111214477.doc
宜蘭縣教師會「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問卷統計表
95.10.18
發出問卷:1445份。
回覆會員學校:
1. 光復、礁溪、龍潭、大同、南安、冬山、成功、中山、公正、黎明、北成、宜蘭、羅東、南屏、頭城、向日葵幼教等16所國小。
2. 壯圍、羅東、中華、宜蘭、蘇澳、東光、復興、國華、員山、冬山順安、頭城等11所國中。
問 題 | 票數 | ||||
一、 訂定超額教師決定原則,您認為應由下列哪個單位制定較合適? | |||||
1. 由宜蘭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 | 71 | ||||
2. 由宜蘭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加各校推派教師代表成立「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小組制定(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920 | ||||
二、 您贊成採用何項辦法決定超額教師? | |||||
1. 採行現有的辦法,以本「校」學校服務總年資決定超額教師,即後進先出。 | 451 | ||||
2. 修改現行辦法,將本「校」改為本「縣」學校服務總年資決定超額教師,仍維持後進先出。 | 267 | ||||
3. 現行辦法廢除,採用積分方式決定超額教師。 | 260 | ||||
問 題 | 分析 | ||||
三、 如果採用積分制,您贊成採用何項內容作為教學績效積分,請依優先順序排序。 | 加權總數 | 百分比 | 眾數 | 加權排序 | |
1. 本校服務總年資 | 6960 | 20.17% | 1 | 1 | |
2. 本縣服務總年資 | 6098 | 17.67% | 2 | 2 | |
3. 他縣服務總年資 | 3205 | 9.29% | 3 | 4 | |
4. 專業領域研習時數 | 3181 | 9.22% | 4 | 5 | |
5. 學歷 | 2805 | 8.13% | 5 | 7 | |
6. 導師 | 4562 | 13.22% | 3 | 3 | |
7. 獎懲 | 2574 | 7.46% | 5 | 8 | |
8. 教師兼行政職務 | 2919 | 8.46% | 6 | 6 | |
9. 校內擔任其他職務(包括認輔、教評會、教師會、考績會、合作社等) | 2202 | 6.38% | 9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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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版:全縣問卷分析:有效問卷1188份
http://www.nta.org.tw/ilc/board/data/20069295942581.doc
宜蘭縣政府研修超額教師處理要點問卷分析資料
全縣問卷分析:有效問卷1188份
問卷者身份 | 校長 7.6% 教師兼主任組長 29% 教師 41.5% 家長 21.9% | |||
問卷者年資 | 5年以上 43.9% 3-4年 20.8% 1-2年 23.4% 未表示 11.9% | |||
問卷者學校規模 | 12班以下 35% 13-24班 22.6% 25-36班 20.2% 37班以上 15.9% 未表示 6.3% | |||
問卷題目 | 結果 | (異常分析) | 說明 | |
訂定超額教師決定原則,哪個單位制定較適合 | 縣政府 69.4% 學校 27.2% 未表示 3.5% | |||
縣政府或學校以先協調方式決定超額教師 | 同意 80.5% 不同意 16.9% 未表示 2.6% | 問卷結果大多數同意先協調處理,惟協調不成應另有機制及原則處理 | ||
縣政府或學校以抽籤方式決定超額教師 | 同意 13.4% 不同意 83.5% 未表示 3.1% | |||
以教學績效決定超額教師 | 同意 57.6% 不同意 39.2% 未表示 3.2% | 5年以上年資者 同意48.5%,不同意51.5% 教師 同意47.8%,不同意52.2% | ★年資較深者及未兼行政教師較不同意。 ★思考問題: 以教學績效決定超額,若績效較佳者留原校,將績效較低者超額,對接收超額教師之學校,是否亦會產生不公平的問題。 | |
以服務年資決定 | 以本校服務總年資決定超額教師 | 同意 56.3% 不同意 40.5% 未表示 3.2% | 1-2年資者 同意40.1%,不同意59.9% | ★目前各校普遍意見為以本校服務年資優先採計 ★年資較淺者較不同意 |
以本縣服務總年資決定超額教師 | 同意 53.9% 不同意 43.2% 未表示 2.9% | 1-2年資者 同意42.9%,不同意57.1% 國中 同意49.6%,不同意50.4% | ★年資較淺者較不同意 | |
以學歷,年資,獎懲,進修研習計算積分決定超額教師 | 同意 64.6% 不同意 33.2% 未表示 2.2% | 大多數同意以積分為超額決定之參考,惟學歷及進修研習之採計爭議性仍大,未有共識。 | ||
保障特定身份及專長 | 保障主任不列為超額 | 同意 34.7% 不同意 64.1% 未表示 1.6% | 校長 同意64.8%,不同意35.2% | 校長希望行政人員有更多保障 |
各領域保障一名不超額 | 同意 44.2% 不同意 54.2% 未表示1.6% | 1-2年資者 同意52.9%,不同意47.1% 校長 同意65.6%,不同意34.4% 家長 同意66.7%,不同意33.3% | ★資淺者較有機會擔任各領域召集人或以專長聘任,同意比率較高。 ★校長與家長較認定領域專長教師對學校發展較有利。 | |
由家長投票決定超額 | 同意 13.7% 不同意 84.5% 未表示 1.8% | 家長身份 同意34.9%,不同意65.1% | 甚至家長也是反對比例較高,故有一致共識。 | |
介聘至新校採用之方式 | 先本鄉鎮再至鄰近鄉鎮 18% 依志願介聘 55.7% 依積分介聘 22.6% 未表示 3.6% | 希望依志願比例最高,惟若缺額不足數倍以上,無法完全依每一人志願之處理方式,仍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