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不是公務員,不是教育局的屬官,所以不適用「行政規則」規範

教師不是公務員,不是教育局的屬官,所以不適用「行政規則」規範

「教師」並不屬於教育局之屬官。依據81年11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其理由書:「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至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

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就大法官解釋文和行政程序法已經說明:「教師不是公務員、不是教育局的屬官,所以不適用行政規則規範」。所以,教師們要認知:「對於教育主管機關未經法律授權或者未與教師會協商後,就發布一些實施要點或者公文,如果牽涉到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和教育專業的範疇,其實只是行政指導而已,基本上是給你參考的,當然也可以不予理會。只有當教師們都有此認知與了解以後,不理會行政機關的一些行政指導,教育局才會停止這個做法,轉而尋求正確的法制面去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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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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