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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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高雄縣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0950081485號
訂定「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縣長楊秋興
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
府法一字第○九五○○八一四八五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轄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稱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支事宜,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其收費標準及補助事項由本府每學期訂定之。
第三條 學校得依本府每學期訂定之收費標準,收取代收代辦費,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蒸飯費、腳踏車停放費、午餐燃料費、午餐基本費、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電腦設備及維護管理費。
除前項所列項目外,國民小學每學期得另代收學生活動費、齲齒防治費。私立學校得另代收交通車費。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收取費用外,其餘代收代辦費項目應由各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佈之。
第四條 轉出、轉入學生之退費及收費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第五條 學校收取代收代辦費,其收支帳目應切實遵照一般會計處理原則辦理。
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收取之代收代辦費,應將收費三聯單函報本府備查,其餘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收取之代收代辦費,則應將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依規定年限留校保存備查。
第六條 學校收取代收代辦費每學期以一次為原則。但家境清寒之學生,除教科書書籍費應於開學註冊時一次繳清外,其餘費用得分為開學註冊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兩次分期收取。
第七條 學校收取學生費用,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應予退還,本府並得依法對學校相關人員進行查處。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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