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南澳高級中學綜合高中空白課程實施要點

宜蘭縣立南澳高級中學綜合高中空白課程實施要點

一. 目的:

1. 協助綜合高中學生妥善運用時間,充分掌握空白課程時段自我學習。

2. 提昇學生自我規劃及學習能力,養成個人良好之讀書習慣。

3. 充分利用校內教職員工特有專才,使學生利用空白課堂,學習到課堂以外之知識技能。

4. 未來盼能納進更多社區資源,協助全校師生共同學習。

二. 參加對象:本校綜合高中全體同學。

三. 活動時間:綜合高中學生未修課之上課時段。

四. 活動地點:以空堂教室為主,彈性配合學習活動型態改變地點。

五. 輔導人員:本校全體任課教師,實習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

六. 實施方式:

1. 同學於學期選課確定後,可依空白課之產生情形,填具「空白課堂自我學習計劃申請書」,以利學校安排相關地點與教師。

2. 同學於空白課堂均需攜帶學習護照,每堂紀錄活動內容並請教師簽章認可。

3. 若個人臨時欲請其他教師指導,請先徵詢員負責教師之同意,並於課後請指導教師簽章認可,否則該堂課員負責教師有權將該生以曠課論處。

4. 學生空白課堂時段可從事以下活動:1. 自習 2. 社團活動 3. 團體活動 4. 社區服務 5. 進階學習、補救教學或重補修。

5. 學生於該空白時段未依規定至指定地點與學習而逗留於外者或未依規定由教師簽認者均送交學務處依校規議處

6. 各學習場地之指導教師,請於該堂課結束後將點名紀錄送回教務處綜高組,以便統一彙整,當日送回學務處納入操性成績統計。

七. 本管理辦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檔案下載 t_pdf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民國97年06月26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17 條、第 19 條至第 21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1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3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4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第5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6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7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必要時,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一定人數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重修成績或前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成績擇優登錄。

第8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由各校定之。

第9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10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11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12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13條 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採計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14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15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16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17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18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第19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20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21條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之成績考查,適用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

第22條 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項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學生為限,並逐年實施。

第23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宜蘭縣立南澳高中綜合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9.8.13

宜蘭縣立南澳高中綜合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核准日期:99年8月13日

核准文號:府教學字第0990113398號

一、本規定依據教育部97 年6 月26 日台參字第0970115274C 號令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及「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綜合高中暫行課程綱要」訂定。

二、本規定未盡之要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綜合高中部學生成績考查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四、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頒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

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五、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

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六、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

所修習之總學分數除之。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

算之。

學業成績考查各科目學期成績及學年成績採百分制,以整數評定之,如有小數時均四捨

五入。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

均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

七、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

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

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

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

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

評量方式辦理。

八、前條各款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條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1.第二款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2.第三款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學生提出申請,專案處理。

九、前條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七條所訂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原成績登錄

十、段考考試,每學期舉行三次。

十一、學業成績考查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原則分下列三種:

(一)日常考查。(日常考查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二)第一次段考。(第一次段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 第二次段考。(第二次段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第三次段考。(第二次段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五) 高三下學期日常考查百分之四十;第一段考百分之三十;第二段考百分之三十。

十二、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依性質酌用口頭問答、演習練習、實驗、

實習、閱讀報告、作文、隨堂測驗、工作報告、學習態度等評量之各項分數依上課教師規定計算。

十三、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第一次段考、第二次段考及第三次段考三項合計為學期成績,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十四、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上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十五、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必修科目應予重修。如學生

系因一學期不及格而須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可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修之

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

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1.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以60分成績登錄

2.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重修前成績登錄

十六、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

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

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七、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達42節以上者(含),應辦理輔導轉學。

十八、學生於段考時,因公、重病、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成績以事後補考成績登錄。

無故缺考者,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二十、學生修業期間(含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十一、學生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二十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類別如下:

(一)獎勵:1.嘉獎。2.小功。3.大功。4.其它獎勵。

(二)懲罰:1.缺點。2.警告。3.小過。4.大過。5.假日愛校服務。6.留校查看。7.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8.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9.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10.其他適當措施。

( 三)前項獎懲之標準、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規

定辦理。

二十三、學生出缺席考查結果,依下列各款標準紀錄:

(一)全學期無曠課、事假、病假、遲到記錄者記小功乙次。

(二)曠課一節者記缺點乙次。

(三)遲到、早退、升降旗無故缺席者每次記缺點乙次。

(四)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病假須持健保卡或證明文件且經查證屬實者;准予請假,否則不予准假。其餘請假規定及出缺席紀錄,依學生獎懲辦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五)每學期缺課節數超過全學期教學節數42節者(含),應通知學務處依規定辦理。

(六)學生曠課累積達21節,經提導師會議通過後,會銜輔導室輔導賡續輔導措施,經輔導後曠課情形仍未改善,超過全學期教學節數42節者(含),則報請校長核定,輔導轉學。

二十四、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

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安置依據。

二十五、學生之獎懲、出缺席等各項考查結果,應適時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

記錄於相關表冊內。有異常者,應由有關單位,加強輔導。

二十六、學生達到下列各項畢業標準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畢業總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必修科目須及格。

(二)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四)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不符前述各項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二十七、學生學業成績考查,依考核項目製定應用表格,於學期開始分送各任課教師應用,

任課教師應於

(一)每一次段考一週內登錄,並傳送段考成績。

(二)學期結束成績繳交期限前繳交學期成績報表並登錄傳送學期總成績。並由教務處印發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單。

二十八、對懷孕學生之成績考查或評量,依「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規定專案處理。

二十九、本修正辦法,適用99 8 1 日後入學之綜合高中學生,並逐年實施。

三十、本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將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