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澳鄉金岳國小
飲水機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依據法規)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5.7.7「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下簡稱飲用水設備)。
第三條(購置與保管)
本校各單位有需求時得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校採購相關規定提出採購申請,購置完成由申請單位負保管與管理之責。
購置之飲水機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驗水保證合格機型並提出保證資料。
二、不得採用RO逆滲透系統(已採用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水質檢驗)(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
本校飲水機由學務處衛生保健組定期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落菌數。
二、每次檢測測定之機台數目為本校飲水機總數八分之一(含)以上。
飲水機之水質檢測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環保局)查核。
第五條(故障維修)
本校飲水機發生故障時由保管、使用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校採購規定提出修繕申請或辦理修繕事宜。
第六條(定期維護)
本校飲水機由總務處營繕組負責(自行維護或委外訂約維護)每月最少一次定期維護,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記錄表,其記錄應公告於飲水機台周圍明顯處,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環保局)查核。
第七條(飲水機台停用)
本校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一)。
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
第八條(發布、實施、修改方式)本管理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附圖一 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
本設備水質不符合飲用水
水質標準,尚待維修
暫 停 使 用
設備管理單位:
設備管理人員:
連 絡 電 話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承辦人: 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