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

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

  •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府授環綜字第0970010694號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03月15日府授環綜字第0990005997號函修正
  • 壹、為加強本縣各級學校之綠美化,有效推動節能減碳工作,及響應中央政府大力推動辦公室做環保政策,以建立學生資源回收之環保觀念,進而達到環境教育之功能,使推行環境保護之工作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 貳、實施對象:本縣各級公私立學校(四十八人以下之分校併入本校配合實施)。
  • 參、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肆、實施期程:自99學年度起(考評學年度起算為每年8月至次年7月)。
  • 伍、實施方式:
    • 一、校園綠美化工作如下:
      • (一)校園綠美化規劃設計應結合景觀工程辦理,兼顧整體美感與創意,結合自然環境與學校需求,以彰顯學校特色。
      • (二)校園綠美化應涵蓋班級教室、行政辦公室及各公共空間環境(如廁所、走廊、佈告欄、活動中心、欄杆、牆面…等)之佈置。
      • (三)校園植栽規劃配置應注意其生長與時令,定期保養維護與管理,且維持植栽良好之生長狀態。
      • (四)適時加強綠美化之宣導,並配合課程認識校園植物,推展花木認養及植栽運動,並善盡綠美化管理之責。
      • (五)校園綠美化應定期檢驗,加強校園列管老樹管理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 (六)禁止使用塑膠裝飾用品。
      • (七)運用預算經費,結合社會資源,招募志工,鼓勵師生共同參與,運用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益,共同營造綠色環境。
    • 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方式如下:
      • (一)資源回收分類方式隨再生處理技術之改進及回收管道之建立而改變,現階段各校請先依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之回收規定分類之。
      • (二)可回收資源應集中放置於各校指定地點(如聚寶屋),並洽請回收商或公所定期回收(回收商名錄請自行至本府環保局網站下載(回收商名錄請自行至本府環保局網站下載(網址:www.ilepb.gov.tw,環保業務項/資源回收/宜蘭縣已核發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名冊查詢)。
      • (三)辦公室、會議室及教室內應使用可重複使用之茶杯,並經消毒殺菌(紫外線、高溫烘乾),以維護飲水衛生安全。
      • (四)應使用可換筆蕊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為書寫工具。
      • (五)應使用可添加補充液之印泥或打印台。
      • (六)報廢之電腦、印表機、廢日光燈管、廢乾電池等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之應回收物(如附件一),應全面交由合法之回收商或清潔隊回收,並逐月紀錄回收量。
      • (七)各種報告及宣導資料等,應印製並使用「再生紙」及雙面印刷;空白背面紙應再利用,做為非正式報告及傳真之影印或草稿用紙。
      • (八)公文袋對內或非正式傳送應予以收集並重複使用,並多使用電子郵件代替紙類公文。
      • (九)設有餐廳者,得購置高溫消毒機具,並應使用或自備可重複使用之容器(如碗、碟、盤),以高溫消毒維護衛生安全。
      • (十)廚餘應全部予以收集,並交由合法養豬戶或以有機堆肥方式處理。
      • (十一)推動各項資源回收再利用,自行DIY製作再利用或美化之用品及飾品。
      • (十二)推動校園學用品回收再使用運動,回收項目包括:學生制服(含運動服)、教科書籍(含參考書)及學用品等,由學校提供空間及交流平台,使學生將這些整潔之衣物、書籍及學用品收集後,供予其他所需要的學生重複使用。
    • 三、環境管理方式如下:
      • (一)辦公室、教室、廁所及公共區域之盆栽應分配專人認養,並善盡綠美化管理之責。
      • (二)盆栽接水器、積水容器、儲存室、倉庫應定期清理,避免孳生病媒蚊。
      • (三)飲水機每月至少維護乙次、每三個月自行委託合格代檢測機構輪流檢測8分之1總台數比例飲水機水質、水塔至少半年清洗乙次。
      • (四)廁所應定期清潔及放置可重複使用之檢查紀錄表,定期檢查;化糞池亦應依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公私場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污物)排出頻率、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相關規定」辦理定期清除、處理。
      • (五)配合國家清潔週及鼓勵周邊五十公尺內之商家或機關一同推動。
      • (六)廚房禁止使用塑膠袋、加強垃圾分類並注意內部及週遭之環境衛生管理。
    • 四、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如下:
      • (一)節能減碳各項政策(如節能減碳、鼓勵員工騎乘自行車及共乘制度、每週吃素一至二天等)推動情形。
      • (二)應依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加強辦理環保標章產品採購,並達本府規定之綠色採購率(九十九年度為百分之九十五)。
      • (三)室內溫度未達攝氏二十八度,不使用冷氣,人員離開後燈光、電扇或其他電器用品應關閉。
      • (四)裝設水龍頭、馬桶使用省水器具或二段式省水馬桶(ex:放置磚塊、裝水之容器)等節約用水措施。
      • (五)辦公室用紙(包括電腦、印表機、傳真機等用紙等)均須採購具有環保標章之紙類,否則不予核銷。
      • (六)公務用乾電池應採購可重複使用之充電電池,並優先採購具環保標章之產品,以節能減碳;如該電池型式無充電電池可供採購,則應優先採購具環保標章之乾電池。未依上述規定採購者,應不予核銷。
      • (七)廁所禁止使用擦手紙,以節省紙類用量,宣導使用自備手帕,如採購擦手紙則不予核銷。
      • (八)辦公室燈管於汰舊換新時,應採購省電燈管(燈座),如T5或LED燈管(泡)之省能源及具有環保標章之產品,否則不予核銷。
      • (九)辦公室非必要(及下班時間)之電源插頭應拔除,以節省能源。
      • (十)電腦未使用時請設定啟動省能源之功能、影印機具有節電之功能請隨時於使用後設定為節電模式,俾利節能減碳之政策執行。
      • (十一)推動自動飲水機裝設定時器,設定非上班、上課時間自動斷電之功能,以配合節約能源之政策。
    • 五、配合措施如下:
      • (一)各校應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環境保護小組」辦理辦公室做環保工作。
      • (二)「環境保護小組」應定期考核校內員工及學生執行辦公室做環保及校園綠美化工作之成效,並將考核紀錄存檔備考。
      • (三)不定期舉辦校園綠美化及環保宣導活動並提供員工及學生環境保護相關資訊。認養學校周邊道路、髒亂點並定期加以清理及維護。
      • (四)員工在辦公室內或會議及教育訓練等用餐,應禁止使用塑膠袋、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及免洗筷或其他免洗餐具等。
      • (五)參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加強廢乾電池回收工作計畫」競賽情形。
      • (六)辦理辦公室、教室做環保及各項環保政策之宣導。
      • (七)配合環保法規,依法施行汽機車定期檢驗。
  • 陸、考評方式與獎勵項目如下:
    • 一、考評方式:每年度由本府教育處及環境保護局聘請委員組成考核小組,分組辦理方式如下。
      • (1)高中職以上組(不含南澳高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考評(核)小組委員分兩階段進行,初網頁線上評選,評比結果未達甲等之學校,再進行實地輔導訪視。
      • (2)國中組(含南澳高中):由教育處及環境保護局考評小組分兩階段進行,初階全面採網頁線上評選,評比結果未達甲等之學校,再進行實地輔導訪視。
      • (3)國小組:由教育處及環境保護局考評小組分兩階段進行,初階全面採網頁線上評選,評比結果未達甲等之學校,再進行實地輔導訪視。
    • 二、考評列等:
      等第特 優優 等甲 等乙 等丙 等
      分類九十分以上八十五分以上八十分以上七十分以上低於七十分
    • 三、考評次數:
      • (1)高中職以上(不含南澳高中):每學年度考評次數依據前學年度考評成績,依下列方式實施:
        • 特優:次年度免予考評
        • 優等及甲等:次年度考評一次
        • 乙等及丙等:次年度考評二次
        • 備註:當學年度免予考評學校,可申請參加考評,相關人員獎懲同以下獎懲規則。
      • (2)國中組(含南澳高中):每年度接受線上考評。
      • (3)國小組:每年度接受線上考評。
    • 四、校長及主管、協辦相關人員之獎懲,依下列方式辦理,高中職以上組(不含南澳高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函請該校學校獎懲,國中組(含南澳高中)及國小組,由本府教育處函請該學校獎懲。

      學校考核總成績,獎懲人員及額度。

      • (1)高中職以上組(不含南澳高中)考評總成績第一名。
      • (2)國中組(含南澳高中)考評總成績前三名。
      • (3)國小組考評總成績前六名。

        校長及主辦人員一人各記功乙次,協辦人員一人嘉獎兩次。

      • (1)高中職以上組(不含南澳高中)考評總成績第二名。
      • (2)國中組(含南澳高中)考評總成績第四至六名。
      • (3)國小甲、乙組考評總成績第七至十二名。

        校長及主辦人員一人各嘉獎兩次,協辦人員一人嘉獎乙次。

      • (1)高中職以上組(不含南澳高中)及國中組(含南澳高中)考評總成績最後一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丙等)。
      • (2)國小組考評總成績最後二名且分數低於七十分(丙等)。

        校長、主辦人員及協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 柒、資源回收款項運用:回收物變賣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並請各校自行擬定計畫妥為管理運用,且限用於資源回收工作。
  • 捌、附則:
    • 一、本考核成績將作為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及考績之參考。
    • 二、各校應定期(以每月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例外)將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表(附件三)傳真或逕寄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俾供統計績效,但有特殊情形者,應以公函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備。
    • 三、各校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提送當年度一至六月綠色採購成果金額統計表,每年一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綠色採購成果金額統計表逕寄本府環境保護局;本表並應留存三年備查。
  • 玖、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