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學生志工暨社團幹部服務辦法
- 目的:
- 推動本校學生勞動服務的正確觀念,進而養成愛校護校的校園文化。
- 培養學生主動積極的精神,熱忱服務的態度,以孕育出正面的人生觀。
- 參加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 實施時間:每學期開始至學期結束前一週止。
- 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 協辦單位:教學行政處
- 實施辦法:
- 學生服務志工分為校內志工及校外志工,類別分列如下:
- 校內志工:
- 全校性志工類別:
- 環保志工:全校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垃圾清運志工。
- 圖書館志工:協助圖書整理志工。
- 保健大使:協助保健室管理志工。
- 各處室志工:協助各處室處理庶務志工。
- 典儀志工:各項典禮司議、值星、旗手。
- 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志工。
- 班級學科小老師。
- 支領酬勞者不採計。
- 校外志工:
校外志工須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錄冊,並且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始得採計。
- 社團幹部
- 校內志工每滿1學期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可採計1分;校外志工每滿20小時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可採計1分,五學期至多採計3分。
- 學生校內志工採取學校公佈服務時間、服務項目後,由導師遴選推薦,經教學行政處及學生事務處審核通過,並由學校公佈名單及聘任。
- 經聘任之學生志工須依志工服務時間、服務項目到校服務。
- 學期末服務結束,經學校審核通過並經學校指派志工單位簽名核章(附件一)後,由學校製發學生校內志工服務證明書,始得列入正式積分採計。
- 經聘任之學生志工因故未能到校服務,須依學生請假規定事先請假;若未事先請假無故未到者,將取消其本學期志工服務之權利。
- 學生校內志工對學校指派工作連續二次未能盡職圓滿完成者,則於學期末不發予志工服務證明書。
- 由權責單位負責志工督導、管理及工作之分配與協調事項。
- 本辦法經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會辦單位: 主任: 校長:
教學行政處主任
課程評量組
體育衛生組
校護
附件一 :服務記錄卡
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
學生愛校志工服務記錄卡
班級 | ______年______班 | ______年______班 |
座號 | ||
學生姓名 |
服務學年 | 服務學期 | 服 務 項 目 | 導師簽名 | 業務單位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