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101年 學生志工暨社團幹部服務辦法

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學生志工暨社團幹部服務辦法

  1. 目的:
    1. 推動本校學生勞動服務的正確觀念,進而養成愛校護校的校園文化。
    2. 培養學生主動積極的精神,熱忱服務的態度,以孕育出正面的人生觀。
  2. 參加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3. 實施時間:每學期開始至學期結束前一週止。
  4. 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5. 協辦單位:教學行政處
  6. 實施辦法:
    1. 學生服務志工分為校內志工及校外志工,類別分列如下:
      1. 校內志工:
        1. 全校性志工類別:
          1. 環保志工:全校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垃圾清運志工。
          2. 圖書館志工:協助圖書整理志工。
          3. 保健大使:協助保健室管理志工。
          4. 各處室志工:協助各處室處理庶務志工。
          5. 典儀志工:各項典禮司議、值星、旗手。
          6. 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志工。
        2. 班級學科小老師。
        3. 支領酬勞者不採計。

 

  1. 校外志工:

    校外志工須持有內政部統一製發之志工服務紀錄冊,並且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始得採計。

  2. 社團幹部
  1. 校內志工每滿1學期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可採計1分;校外志工每滿20小時高中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可採計1分,五學期至多採計3分。
  2. 學生校內志工採取學校公佈服務時間、服務項目後,由導師遴選推薦,經教學行政處及學生事務處審核通過,並由學校公佈名單及聘任。
  3. 經聘任之學生志工須依志工服務時間、服務項目到校服務。
  4. 學期末服務結束,經學校審核通過並經學校指派志工單位簽名核章(附件一)後,由學校製發學生校內志工服務證明書,始得列入正式積分採計。
  5. 經聘任之學生志工因故未能到校服務,須依學生請假規定事先請假;若未事先請假無故未到者,將取消其本學期志工服務之權利。
  6. 學生校內志工對學校指派工作連續二次未能盡職圓滿完成者,則於學期末不發予志工服務證明書。
  7. 由權責單位負責志工督導、管理及工作之分配與協調事項。
  1. 本辦法經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會辦單位: 主任: 校長:

教學行政處主任

課程評量組

體育衛生組

校護

 

 

附件一 :服務記錄卡

 

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

學生愛校志工服務記錄卡

班級

______年______班

______年______班

座號

 

學生姓名

 

 

服務學年

服務學期

服 務 項 目

導師簽名

業務單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