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四-5-1 配合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Post author:張如婷Post published:2014 年 11 月 20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垃圾與資源回收減量後10.11月二個月一起由回收商進行回收回收後仍依規定提供資料給與鎮公所相關內容103-四-1-1辦理或參加永續校園計畫說明或經驗分享等活動2014 年 11 月 21 日101_四6.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市公所。2012 年 11 月 16 日四-4用水用電及65節約填報20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