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四-5-1 配合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Post author:張如婷Post published:2014 年 11 月 20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垃圾與資源回收減量後10.11月二個月一起由回收商進行回收回收後仍依規定提供資料給與鎮公所相關內容103-四-6-1 積極參與或辦理廢電池回收工作計畫–電池回收工作2014 年 11 月 20 日四-4 節約用水用電–校園用水用電較去年減少17.82%2011 年 12 月 1 日四-6 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201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