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國小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要點
本辦法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 每月至少維護一次。
二、 至少三個月一次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水質
檢驗。
三、 水質檢驗項目: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硝酸鹽氮及砷含量。
四、 應執行水質檢驗之抽驗台數比例為六分之一,並採輪流且回
避已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五、 定期檢驗不合格者,管理單位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1.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 於檢測日三日內向所屬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
六、 每一台飲水機均應建立「水質檢驗及維修紀錄表」,並置於該
設備明顯處。
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