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學進國民小學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一、依據: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81號令修正公布「飲
用水管理條例」。
2.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61593號令修正
發布「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52903號令修正
發布「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二、目的:
1.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2.提昇學校飲用水品質。
3.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三、設備管理與維護權責單位暨分工內容:
負責單位
| 分 工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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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
| 1.飲用水水源管理 (每半年水塔清洗一次,進入飲水機前之水質管理)。
2.飲水機設備之登記申請。
3.飲水機設備維護均作成維護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4.飲水機定期之清洗與記錄,每三個月做一次飲用水樣品檢驗:由旺樹企業有限公司水質檢驗中心負責檢驗並做成報告書。。
5.飲水機水質檢驗,每三個月濾心更換一次,每一個月保養一次與紀錄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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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教組
| 1.飲水機清潔之宣導。
2.飲水機正確使用方法宣導:
(1)飲水機只供飲用,不可作其他用途,如洗手、洗臉、漱口、洗茶杯、洗毛筆等。
(2)飲用時嘴部不可接觸到噴水頭。
(3)茶葉食渣等不可棄置於飲水台上,應倒入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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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飲水機設備數量及相關位置: 1.為學樓2台 2.書韻樓4台(含行政辦公室1台)。
四、水質管理:
1. 學校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布之。
2.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水質檢驗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 檢驗期程: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4. 檢驗數量: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每次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五、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 自行定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預期效益:確保學校飲用水水源水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七、經費來源: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