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3-9 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原則

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小自然教室實驗廢棄物處理原則

   

 

 

一、     電池類:

廢棄的電池應集中收集,再送到回收站或交由環保單位處理。

二、     玻璃類:

廢棄的玻璃應集中收集,或以透明塑膠袋裝好,註明危險,再由垃圾車載走;或送至附近的玻璃場。

四、     塑膠類:

廢棄的塑膠類應設法回收再利用,會交由環保單位處理。

四、     一般性廢水:

可食用之鹽水、糖水、檸檬水和酸梅汁,可直接加水稀釋後排放。

五、     化學藥品及溶液:

廢棄的化學藥品及溶液應經過濾、沉澱、中和等手續處理後,再排出;或以桶子儲存一段時間,再請代處理業者處理。

六、     金屬類:

廢棄的金屬類物品應盡量回收再利用,其餘再行分類處理。

五、     泥土砂石:

廢棄的泥土、砂石應填回原來的坑洞,回收再利用。

六、     廢紙:

應先分類出有化學污染部分,其餘部分再行分類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