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4-8 訂定實驗室實驗廢棄物管理辦法

宜蘭縣立內城國民中小學實驗室實驗廢棄物管理辦法

. 總則

1. 本辦法所指實驗廢棄為自然科實驗室所產生有害人體及汙染環境之廢棄物。

2. 上訴廢棄物包含固態、液態、氣態。

3. 本校自然科實驗室之廢棄物於收集後委請專門單位處理。

廢棄物之分類、收集及處理

 1. 本辦法所指廢棄物包括自然科學實驗室產生之廢棄物,依其性質可分三項:

(1) 固體:實驗所產生之有害固體廢棄物,如藥品器材、容器、玻璃、陶瓷、塑膠、布料、空罐等。

(2) 液體:化學藥品、油漆、油墨、廢水、污水、廢油等。

(3)氣體:粒狀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氣體、惡臭氣及各種有害廢氣等。

2. 實驗室內放置儲存桶,用以分別存放廢棄物。

3. 實驗室內放置密封儲物筒數個,分別放置過期不明藥品、藥品空瓶及申請認定廢棄毒性化學物質。

4. 實驗室內放置標籤廢酸類、廢鹼類、廢金屬類及廢有機溶劑之儲存桶,存放一般無毒之實驗室廢液,避免直接排放造成環境污染。

5. 含有重金屬廢液需另以一空廢液桶收集,且應標明重金屬成分。

6. 儲存地點應有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 各實驗室負責人(教師及管理人)必須督導學生,將實驗廢液裝入規定之收集容器中,並填寫規定之標示單。

. 各實驗負責人(教師及管理人)必須指導學生,或委請專人就有害廢棄物收集及瞭解其處理技術並進行預處理。期能降低其毒性、危險性總量及體積。

. 本辦法提報自然科教學研究會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