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4-8 訂定實驗室使用暨管理辦法

宜蘭縣立內城國民中小學實驗室使用暨管理辦法

 

一、目的:為提升教學效果、提供師生安全良好的實驗環境,並對實驗室內各項設備、器具及材料做妥善的管理及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二、說明:本辦法所稱之實驗室為自然科教室。

三、   管理辦法:

1.實驗室使用時間分配依教學組專科教室配課使用,若教師需要在其他時間使用,請先確認該節無任課教師使用,或與該節的任課教室協調後方可使用。

2.實驗用器材及藥品由教務處統籌管理。實驗中教師應在場指導,以防意外及破壞

3.任課教師於實驗中要求學生愛惜使用各項設備,實驗後應完成清潔工作。設備有損壞或異狀時,請將狀況填報於使用狀況表,以便報請維修並釐清責任歸屬。如有損壞,應由使用班級負責修復及賠償。

4.任課教師請於下課前5分鐘指導學生確實清洗用過的實驗器材,並清潔桌面、抽屜及地板,並請教師親自檢查各電器用品(電燈、冷氣、電扇、電視、放影機、投影機等)及水龍頭(如遇停水停電時更應留意)、門窗等是否關閉妥當,再行關門上鎖。

5.凡具有毒性及危險性之器材和藥品均應由教師親自領用,實驗結束後應立即歸還,以防止意外維護師生安全。

6.如實驗中產生實驗廢棄物應依其分類將廢棄物置放於貯存桶中,以便進一步處理。

7.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如需操作須向教務處申請並接受管制。

四、安全守則

1.嚴禁從事與實驗無關之活動與工作,並禁止飲食、跑跳或打鬧等。

2.實驗前應熟讀實驗操作步驟及注意事項。

3.實驗時未經老師許可,不可任意改變操作步驟或進行課程外之實驗。

4.實驗進行中如發現任何不正常現象,應即停止實驗,並報告老師。

5.實驗時未經老師許可,不可擅離實驗室。

6.儀器及藥品請按規定取用。

7.使用試藥前,必須看明標籤,以免誤用。

8.使用酒精燈加熱或蒸發溶液時,絕不可離開,並應注意觀察,以策安全。

9.揮發性或易燃性藥品必須遠離火源。

10.廢紙餘渣,切勿亂擲。火焰餘燼必須確認完全熄滅後才可投入垃圾筒。

11.各項器材、儀器、藥品等非經老師同意,不得擅自攜出實驗室。

12.實驗中若發生任何問題或感到不適,需即刻報告老師,並遵循老師指示,做好安全處理。

五、   實驗室緊急應變措施

1.當化學藥品濺到身上時,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乾淨。

2.當化學藥品噴濺到眼睛時,應立即以洗眼器充分沖洗,並送醫治療。

3.當受化學藥品燒傷時,應將傷部泡清水使其減輕疼痛後送醫治療。

4.當化學藥品打翻洩漏出來時,應先做好個人防護,然後再以吸收棉處理,並通知實驗室之負責人及單位主管。

5.當偵測到有氣體外洩時,應立即關閉該氣體鋼瓶。

6.當實驗室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關緊氫氣、氧氣及乙炔等易爆鋼瓶,切斷電源,通知實驗室同仁共同滅火,並緊急電話通知消防隊滅火。若火勢太大或發生爆炸,無法以滅火器撲滅時,則應依緊急逃生路線疏散。

六、   本管理辦法經呈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