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補(捐)助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須知」(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依據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7月9日環署綜字第10000
61450號函辦理。

()助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須知 一、補()助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特訂定本須知。 二、()助對象:()向本署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並經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環訓所)完成程序審查並通知繳納審查費之排序前二十名之依法設立之法人、大學或獨立學院、政府機關()為原則,如有缺額,則依通知繳納審查費排序依序遞補。()向本署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並經本署環訓所完成程序審查並通知繳納審查費之排序前四十名之法人、民間團體、學校及政府機關()為原則,如有缺額,則依通知繳納審查費排序依序遞補。 三、補()助方式:()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補()助:1.申請補()以申請一個補()助案為限。2.申請補()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取得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核撥補()助款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未能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取得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但已通過認證申請之程序審查者,核撥補()助款五千元。3.預定取二十案,總金額八十萬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補()助:1.申請補()以申請一個補()助案為限。2.申請補()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核撥補()助款最高八萬元;未能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但已通過認證申請之程序審查者,核撥補()助款五千元。3.預定取四十案,總金額:三百二十萬元。()()助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件數,依實際申請認證補()助件數調整,在總經費四百萬元額度內勻支。 四、補()助申請及核銷方式:()申請補()助時間:即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申請補()助檢附資料:1.本署環訓所通知繳納審查費之公文影本及核發認證之證明文件(尚未通過認證者免附)。2.計畫申請表。3.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4.辦理認證審查之送審文件。5.請函送本署綜計處(100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八十三號七樓),信封註明「補()助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核銷方式:應於取得認證後七日內(至遲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辦理補()助項目各項憑證核銷事宜,檢具憑證須為辦理認證之認證審查費、印刷費、人員教育訓練費、教材編製費等相關費用,且檢具核銷憑證日期須以一百年六月五日至十二月十二日為限。 五、如有疑問,請洽環保署綜計處 陳孝仲先生 電話:02-23117722分機2722 六、相關附件下載: 附件一:()助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申請表格式 附件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http://www.epa.gov.tw/行政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下載]附件一()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申請 

()設施場所或機構名稱

 
()本署環訓所通知繳納審查費之公文字號 
()通過認證之證明文件字號(未通過者免填) 
()申請項目(請務必擇一勾選)1.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補助2.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認證補助
()申請單位(須為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聯絡人 電話:E-mail
()申請本署補助經費金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請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