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市公所。Post author:游豐瑞Post published:2010 年 10 月 17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 回收商進行回收工作 回收商清點各項回收物數量成果統計送交鄉公所 相關內容訂定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2014 年 11 月 18 日4-6 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2012 年 11 月 28 日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用水措施網路填報系統」20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