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星鄉萬富國民小學飲用水設備管理辦法
103.08.29修訂
一、 依據:
1.飲用水管理條例(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81號令修正公布)。
二、目的:
1.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2.提昇學校飲用水品質。
3.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三、設備管理與維護:
(一)供水設備:
1.飲水機:(飲水機五台)目前使用為偉志牌飲水機:冰溫熱程控殺菌飲水機三台及溫熱程控殺菌
飲水機二台。
(二)管理與維護:
1.每半年水塔清洗一次。
2.飲水機:每三個月濾心更換一次,每一個月保養一次。
3.以上維護均作成維護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四、水質管理:
1.學校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應依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布之。
2.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水質檢
驗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檢驗期程: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4. 檢驗數量: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每次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五、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自行定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
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 應再進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
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 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預期效益:確保學校飲用水水源水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七、本辦法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