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103學生獎懲(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施要點

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國民小學學生獎懲

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施要點

 

 

 

clip_image001壹、依據: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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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新生入學時,發給每生一本榮譽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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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處理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九、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十、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獎懲。

十一、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進行懲處;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相關規定,應廣        

      納學生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塑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十二、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十三、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十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

      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肆、獎懲標準: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因素。

 

 

伍、獎勵與懲罰制度:

    學生之獎勵、懲罰,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及「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行,其方式如下:

一、獎勵制度:

(一)實施方式:

1.滿50點可兌換值100元之圖書禮卷券。

2.學生可於學期末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兌換。

3.兌換禮券請向學務組登記兌換,並經加蓋「已兌換」章後兌換。

4.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及簡敘獎懲之事由。

(二)獎勵規定:

      1.當週整潔或秩序比賽,獲全校第一名,班上同學每人集一點。

      2.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3.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一點。

     (2)第三名,集二點。

     (3)第二名,集三點。

     (4)第一名,集四點。

4.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二點。

     (2)第三名,集三點。

     (3)第二名,集四點。

     (4)第一名,集五點。

5.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1)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2)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3)擔任學生路隊隊長及副隊長,集三點

       (4)擔任圖書管理員,集三點。

       (5)擔任環保小局長、自治小鄉長,集五點

6.寒暑假活動期間到校能主動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7.文章、作品等刊登於校刊上,集一點。

    (1)童詩創作、仿作。

    (2)低、中年級短文創作。

    (3)中、高年級作文書寫。

    (4)成語造句(低年級二句、中年級四句、高年級六句)

    (5)其他作品發表等。

8.能積極投稿於各期刊報導,集十點。

9.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三)、懲罰制度:

1.學生需到校上課,74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扣一點</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