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國民小學學生獎懲
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施要點
壹、依據: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小一新生入學時,發給每生一本榮譽護照。 |
叁、處理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九、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十、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獎懲。
十一、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進行懲處;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相關規定,應廣
納學生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塑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十二、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十三、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十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
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肆、獎懲標準: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因素。
伍、獎勵與懲罰制度:
學生之獎勵、懲罰,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及「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行,其方式如下:
一、獎勵制度:
(一)實施方式:
1.滿50點可兌換值100元之圖書禮卷券。
2.學生可於學期末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兌換。
3.兌換禮券請向學務組登記兌換,並經加蓋「已兌換」章後兌換。
4.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及簡敘獎懲之事由。
(二)獎勵規定:
1.當週整潔或秩序比賽,獲全校第一名,班上同學每人集一點。
2.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3.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一點。
(2)第三名,集二點。
(3)第二名,集三點。
(4)第一名,集四點。
4.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二點。
(2)第三名,集三點。
(3)第二名,集四點。
(4)第一名,集五點。
5.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1)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2)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3)擔任學生路隊隊長及副隊長,集三點
(4)擔任圖書管理員,集三點。
(5)擔任環保小局長、自治小鄉長,集五點
6.寒暑假活動期間到校能主動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7.文章、作品等刊登於校刊上,集一點。
(1)童詩創作、仿作。
(2)低、中年級短文創作。
(3)中、高年級作文書寫。
(4)成語造句(低年級二句、中年級四句、高年級六句)。
(5)其他作品發表等。
8.能積極投稿於各期刊報導,集十點。
9.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三)、懲罰制度:
1.學生需到校上課,7時4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扣一點。
2.打掃時間未到掃地區域,或掃地不確實,扣一點。
3.連續三週該班整潔或秩序比賽最後一名,扣一點。
4.午休時間吵鬧,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5.服裝不整,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6.邊走邊吃東西,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7.隨地亂丟垃圾,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8.對師長無禮,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9.故意破壞公物,除照價賠償外,扣一點。
10.未經同意,私自進入教室、專科教室或辦公室,扣一點。
11.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扣一至三點。(如附件二)
陸、其他相關措施
一、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二、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並訂定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五、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六、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七、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應邀集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等共同訂定之。
八、學生受改變學習環境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並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獎勵項目):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儕模範。
2.禮節周到足為同儕模範。
3.參加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
4.節儉樸素足為同儕模範。
5.拾物不昧。
6.與同學相處融洽,互助合作。
7.擔任班級幹部特別盡職。
8.能主動為公服務。
9.能勸告同學向上。
10.運動比賽時遵守規定,表現運動精神。
11.能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12.能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3.生活言行較往常進步,有事實表現。
14.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
15.參加各項服務,成績優異。
16.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
17.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18.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19.參加社團活動,成績優良者。
20.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21.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22.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2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優異。
24.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5.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附件二(懲罰項目):
1.言行不當,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2.與同學爭執衝突,情節輕微。
3.上課時故意吵鬧,屢經提醒仍不改正。
4.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
5.服裝儀容不整。
6.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
7.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
8.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
9.值勤不盡職者。
10.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12.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
13.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
14.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15.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
16.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
17.不假離校外出者。
18.竊盜行為。
19.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20.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21.違反試場規則,考試舞弊。
22.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光碟者。
23.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24.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25.不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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