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國民小學學生獎懲
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施要點
壹、依據: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小一新生入學時,發給每生一本榮譽護照。 |
叁、處理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九、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十、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獎懲。
十一、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進行懲處;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相關規定,應廣
納學生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塑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十二、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十三、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十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
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肆、獎懲標準: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因素。
伍、獎勵與懲罰制度:
學生之獎勵、懲罰,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及「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行,其方式如下:
一、獎勵制度:
(一)實施方式:
1.滿50點可兌換值100元之圖書禮卷券。
2.學生可於學期末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兌換。
3.兌換禮券請向學務組登記兌換,並經加蓋「已兌換」章後兌換。
4.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及簡敘獎懲之事由。
(二)獎勵規定:
1.當週整潔或秩序比賽,獲全校第一名,班上同學每人集一點。
2.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3.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一點。
(2)第三名,集二點。
(3)第二名,集三點。
(4)第一名,集四點。
4.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二點。
(2)第三名,集三點。
(3)第二名,集四點。
(4)第一名,集五點。
5.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1)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2)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3)擔任學生路隊隊長及副隊長,集三點
(4)擔任圖書管理員,集三點。
(5)擔任環保小局長、自治小鄉長,集五點
6.寒暑假活動期間到校能主動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7.文章、作品等刊登於校刊上,集一點。
(1)童詩創作、仿作。
(2)低、中年級短文創作。
(3)中、高年級作文書寫。
(4)成語造句(低年級二句、中年級四句、高年級六句)。
(5)其他作品發表等。
8.能積極投稿於各期刊報導,集十點。
9.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三)、懲罰制度:
1.學生需到校上課,7時4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扣一點。</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