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生獎懲 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施要點

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國民小學學生獎懲

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施要點

 

 

 

clip_image001壹、依據: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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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一新生入學時,發給每生一本榮譽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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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處理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九、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十、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獎懲。

十一、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進行懲處;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相關規定,應廣        

      納學生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塑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十二、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十三、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十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

      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肆、獎懲標準: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因素。

 

 

伍、獎勵與懲罰制度:

    學生之獎勵、懲罰,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及「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實行,其方式如下:

一、獎勵制度:

(一)實施方式:

1.滿50點可兌換值100元之圖書禮卷券。

2.學生可於學期末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兌換。

3.兌換禮券請向學務組登記兌換,並經加蓋「已兌換」章後兌換。

4.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及簡敘獎懲之事由。

(二)獎勵規定:

      1.當週整潔或秩序比賽,獲全校第一名,班上同學每人集一點。

      2.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3.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一點。

     (2)第三名,集二點。

     (3)第二名,集三點。

     (4)第一名,集四點。

4.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二點。

     (2)第三名,集三點。

     (3)第二名,集四點。

     (4)第一名,集五點。

5.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1)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2)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3)擔任學生路隊隊長及副隊長,集三點

       (4)擔任圖書管理員,集三點。

       (5)擔任環保小局長、自治小鄉長,集五點

6.寒暑假活動期間到校能主動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7.文章、作品等刊登於校刊上,集一點。

    (1)童詩創作、仿作。

    (2)低、中年級短文創作。

    (3)中、高年級作文書寫。

    (4)成語造句(低年級二句、中年級四句、高年級六句)

    (5)其他作品發表等。

8.能積極投稿於各期刊報導,集十點。

9.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三)、懲罰制度:

1.學生需到校上課,74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扣一點

2.打掃時間未到掃地區域,或掃地不確實,扣一點。

3.連續三週該班整潔或秩序比賽最後一名,扣一點。

4.午休時間吵鬧,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5.服裝不整,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6.邊走邊吃東西,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7.隨地亂丟垃圾,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8.對師長無禮,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9.故意破壞公物,除照價賠償外,扣一點。

10.未經同意,私自進入教室、專科教室或辦公室,扣一點。

11.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扣一至三點。(如附件二)

 

陸、其他相關措施

一、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二、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並訂定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五、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六、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七、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應邀集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等共同訂定之。

八、學生受改變學習環境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並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獎勵項目)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儕模範。

2.禮節周到足為同儕模範。

3.參加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

4.節儉樸素足為同儕模範。

5.拾物不昧。

6.與同學相處融洽,互助合作。

7.擔任班級幹部特別盡職。

8.能主動為公服務。

9.能勸告同學向上。

10.運動比賽時遵守規定,表現運動精神。

11.能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12.能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3.生活言行較往常進步,有事實表現。

14.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

15.參加各項服務,成績優異。

16.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

17.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18.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19.參加社團活動,成績優良者。

20.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21.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22.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2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優異。

24.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5.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附件二(懲罰項目)

 

1.言行不當,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2.與同學爭執衝突,情節輕微。

3.上課時故意吵鬧,屢經提醒仍不改正。

4.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

5.服裝儀容不整。

6.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

7.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

8.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

9.值勤不盡職者。

10.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12.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

13.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

14.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15.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

16.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

17.不假離校外出者。

18.竊盜行為。

19.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20.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21.違反試場規則,考試舞弊。

22.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光碟者。

23.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24.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25.不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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