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_訂定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守則

宜蘭縣公正國小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01年8月1日訂定

                                                                    102月8月1日修訂

本守則僅為一般性實驗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提醒要項,特殊性質之實驗場所,應依個別實際危害性質之不同,自訂注意須知或特殊工作守則。

一、必須遵守本校及所屬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任何實驗應明訂作業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三、實驗室注意事項:

1. 實驗進行中,對於防火、防爆、防水災都須有相當的考慮,並在門上明顯位置告示緊急狀況之簡易處理流程、緊急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2. 未經教師允許不可擅自取用他人實驗室之器材及設備等物品。

3. 儀器應妥為保管維護,並依隨附使用說明書使用。

4. 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實做好安全評估,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使用儀器前,務必詳細研讀使用說明書,不會使用時,請勿自行動手,以免發生意外。

5. 酒精燈、電磁爐以及蠟燭等加熱設備附近嚴禁放置易燃物及易爆炸化學藥品,操作時需派人檢查,避免超時加熱,造成危險。

6. 在實驗室內操作,必要時須穿手套並配戴安全鏡及防護口罩。

7. 實驗室成員均須會操作滅火器,並確知各項緊急應變設備(如洗手台及逃生口等)之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8. 實驗室內禁止吸煙、吃喝食物、喧鬧、嬉戲或進行無關的實驗。

四、化學藥品注意事項:

1. 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張貼危害圖式及內容。

2. 使用化學藥品,應於實驗前詳細閱讀有關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3. 各類廢液、空瓶應依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清楚並分類存放,不得任意傾倒、堆放。

4. 危險性或異味實驗時,實驗在進行中需於門外張貼警示標示,並請張貼緊急處理聯絡人。

五、具危險性之實驗或實習,應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如需要在非辦公時間進行,則須先經教師同意。

六、最後離開實驗室的人員,尤其是停電、週末及放長假前,必須確實檢查所有化學用品是否擺放正確位置、所有電器、實驗設備之開關、水龍頭、及實驗室門窗等是否確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