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怠速宣導

一、 兒童朝會宣導內容:

由本學年度環保小局長宣導:

(1)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0月7日環空字第1030027358號函辦理。

(2)依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違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規定:「處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3)又前揭辦法第4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略以):「..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六、中央氣象局於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後或當日天氣預報中任一次停車所在直轄市、縣(市)最高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時。七、停車時正值下雨,不論雨勢大小均予認定。八、正有任何人(不包含司機)上車或下車時之車輛。..」

(4)近來縣環保局接獲民眾反映,縣內國中小學上下課時段,機動車輛駕駛於接送學生時,有未將車輛立即熄火而怠速之情形,因車輛怠速所排放之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會響空氣品質,有害人體健康,請加強宣導機動車輛駕駛於接送學生時,將車輛立即熄火,勿有怠速之情形,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之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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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的怠速宣導海報

 怠速海報

三、怠速海報張貼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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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跑馬燈的怠速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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