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電費執行績優

宜蘭縣頭城鎮二城國民小學及所屬機關(學校)98年度執行成效考核結果及處理建議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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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機關名稱

98年用電量
(kWh/year)

97年同期用電量
(kWh/year)

用電
成長率%

98年用油量
(L/yr)

97年同期用
油量(L/yr)

用油
成長率%

用電指標
(kWh/m2*year)

用電指標基準值
(kWh/m2*year)

用電指標 / 同類型平均 用電指標

建議複核方式

上級督導機關應辦理事項

備註

 

 

 

 

 

 

 

※註1

 

 

※註2

※註3

 

※註4

※註5

※註6

※註7

1

5

14

376429723Y

宜蘭縣頭城鎮二城國民小學

146920

153480

-4.27

0

0

0

16.61

18.6

0.89

執行績優

 

 

 

 

 

 

 

 

 

 

 

 

 

 

 

 

 

 

 

 

 

 

※註1

用電成長率:[(當年度用電度數前一年度用電度數)/ 前一年度用電度數 ]之百分比。

※註2

用油成長率:[(當年度用油量前一年度用油量)/ 前一年度用油量 ]之百分比。

※註3

單位樓地板面積用電量(用電指標,EUI)[ 年度用電度數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註4

同類型機關學校EUI基準值:將94年各執行單位之用電指標依用電屬性分類後作排序,取排序中間之EUI值(中位數),作為同類型機關學校之EUI基準值。

※註5

評鑑考核結果建議處理方式:

 

()

獲評定為執行績優之單位:(用電量負成長,且當年度EUI小於或等於基準值)

 

 

執行單位視執行成效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予以敘獎,最高敘獎額度以嘉獎2次為原則。

 

()

獲評定為自行檢討改善單位:(用電量負成長,且當年度EUI值大於基準值)

 

 

執行單位應自行檢討用電及用油合理性,以降低EUI值。

 

()

獲評定為執行待改善單位:(用電量為正成長或零成長,但年度EUI值小於或等於基準值)

 

 

1. 執行單位應自行檢討用電及用油合理性,並併同次年評鑑考核時接受複核。

 

 

2. 連續2年仍未改善者,如係因執行單位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者,應酌予懲處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並以申誡1次為原則。

 

()

獲評定為執行不佳之單位:(用電量為正成長或零成長,且年度EUI值大於基準值。)

 

 

1. 執行單位應自行檢討用電及用油合理性,並併同次年評鑑考核時接受複核。

 

 

2. 連續2年仍未改善者,如係因執行單位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者,應酌予懲處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並以申誡2次為原則。

 

()

年度填報未完成或有誤單位:(年度用電、基本資料、年度節能計畫或EUI高於基準值者之98~104年分年節能目標及節能計畫未填報、填報不全或填報有誤)

 

 

1. 由直屬上級執行單位通知該執行單位限期改善。

 

 

2.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由直屬上級執行單位檢討未改善原因,除有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原因外,應酌予懲處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並以申誡2次為原則。

 

()

不列入考核單位:(搬遷而有電表號碼或數量變更、新設立未滿2年者、自行發電、單位已裁撤等特殊情形之執行單位)

 

 

併同97年度評鑑考核時接受複核。

 

 

 

※註6

上級督導機關應辦理事項:判斷所屬執行單位之用電指標為同類型用電指標基準值1/2以下或同類型用電指標基準值2倍以上。

 

A.

該所屬機關之用電指標為同類型用電指標基準值2倍以上,應派員瞭解其用電指標較差之原因,以督促其檢討改善。

 

B.

該所屬機關之用電指標為同類型用電指標基準值1/2倍以下,應派員瞭解其用電指標較低之原因,請確認其資料是否正確,並針對成效良好機關及學校之作法予以推廣。

 

C.

該所屬機關狀態為"電費由其他單位支付"

 

D.

該所屬機關狀態為"未填報"

※註7

電費由其他單位支付機關之電費由其它單位支付者,其複核方式與支付電費單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