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 據: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台參字第0920104837A號令及宜蘭縣政府七月二十二日 府教體字第0920088177號函辦理。
二、目 的:為維護學童在校安全與健康,遇疾病與意外傷害時能獲得妥善的照顧及適當的處理。三、實施辦法:
(1)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上課中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即先行急救或將受傷(患病)學生送到健康中心處理,必要時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如遇護理人員不在,教師應掌握急救時效,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2)意外事件或急病發生時,請導師聯絡家長、監護人或親朋鄰居(依緊急聯絡單所記載),必要時由學務處給予協助。
(3)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傷患外送時,護送人員之優先順序:
1. 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病):
學童意外傷病屬輕微者,請任課老師或一位小朋友護送至健康中心,由護理師依情況處理;需返家休養或就醫者原則上導師或任課老師負責聯絡家長(或監護人),儘可能由患童的親人護送就醫或親自到校接回患童;無法聯絡家長或若家長不在無法立即到校者,則由學務處送醫,或送健康中心由護理人員適當照顧。
2. 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病或危及生命之慮者):
遇嚴重傷病需緊急處理之學童,請導師或任課老師陪同至健康中心,由護理師先行給予學童迅速妥善處理後,由護理人員、導師及學務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救護處理,並立即護送就醫;導師則聯絡家長並陪同至醫院會合,以便將傷患當面交還家長繼續照顧。需送醫診治者,則依情況按下列程序辦理:《團體食物中毒或意外傷害先聯絡119》另指派專人向縣政府教育局及衛生機關報備。
如患童傷病情況有危及生命之虞,必須隨時需要急救者,則由護理師陪同送醫—
◎需學校護理人員親自送醫情況如下:
1).昏迷、腦震盪(有明顯症狀如嘔吐) 6).發燒四十度(攝氏)以上者
2).重積性癲癇 7).穿透性骨折者
3).精神異常狀態者 8).頭部外傷合併意識狀態改變者
4).大出血者、休克 9).三度燒傷、氣喘發作
5).心臟病發作 10).其他重大疾病緊急狀況
3. 傷病情形屬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人員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護理人員不在時,由教師自行依各自能力判斷。
4. 師長護送醫院-宜以三人為單位,以便相互支援,協助應付突發狀況,護送至最近之醫院診治;任何情況均不得讓學生自行通知家長、自行就醫或返家。
5. 由學務處調派人力支援留守健康中心,並協助處理後續狀況。
6. 由護理師填寫送醫紀錄表,請導師簽名並呈生教組長→學務主任→校長。
7. 因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向學校報備,其程序為:


導師或現場教職員或護理人員 生教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
必要時由學務主任知會人事、教務單位核假、調課(安排代課)事宜
8. 製定『意外傷病緊急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四、各處室職掌性質,本分工合作精神,如遇學童意外傷病達送院就醫標準者,相關處室權責如下:
(一)、學務處:
1.健康中心護理師依傷病狀況按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2.處室組長依情況需要協助健康中心及導師..等現場相關人員護送患童就醫。
3.視需要申派救護車。
4.辦理送醫經費預支與歸還手續。
(二)、教務處:
1.依上述辦法,如由導師或任課老師護送患童就醫,此期間請安排代課老師事宜。
2.必要時送護人員(教師)准予公假。
(三)、總務處:
1.傷患送醫急用經費,由總務處籌現款存放健康中心護理人員儲備用,以應意外傷病送醫代墊之需,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學務處協助護理人員辦理,因特殊原因無法歸還時,須檢據由有關單位會同簽請校長裁示辦理。
2.負責辦理調度協調護送之交通工具及護送患童赴院就醫人員之車資申補。
(四)、人事室:
必要時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出,必要時准予公假。
(五)、輔導處:
依需要給予患童及其家屬適當之輔導。
五、通知原則:
1.需通知相關處室者:
◎通知學務處、生教組:打架致嚴重傷害者。
◎通知教務處:導師陪同送醫安排代課
◎通知輔導處:自傷或受虐者。
◎ 通知午餐執行秘書、衛生組:食物中毒。
◎通知人事室:護送人員必要時准予公假。
◎ 通知總務處:支援學務處患童之運送(運送工具及經費籌措)。
2.需通知家長者:
大出血、休克、外傷需縫合、靜止10分鐘心跳每分鐘120次以上
頭部撞擊、嚴重打架外傷、眼受傷、嘔吐、持續性腹痛、發燒、氣喘、骨折、
頭部外傷、永久齒撞落、腳踝扭傷、雖沒有立即之危險但必須在家休息或就醫對
病情有幫助者或其他嚴重傷害者。
六、本辦法依宜蘭縣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要點訂定,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