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羅東國民小學榮譽制度-加分卡給分標準
ㄧ、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優良(政府單位舉辦):
※全國性比賽:第一名(100點)、第二名(80點)、第三名(60點)、第四名(40點)、五至八名(30點)
※全縣性比賽:第一名(50點)、第二名(40點)、第三名(30點)、四至六名(20點)
※全鎮性比賽:第一名(30點)、第二名(20點)、第三名(10點)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優良(民間單位舉辦):
※全國性比賽:特優(50點)、優等(40點)、佳作(20點)
※全縣性比賽:特優(40點)、優等(30點)、佳作(15點)
※全鎮性比賽:特優(30點)、優等(20點)、佳作(10點)
三、校內舉辦各項藝文及體育競賽:
※全校性比賽:第一名(20點)、第二名(15點)、第三名(10點)
四、班級外掃(含廁所)打掃優良之學生(每週5點)
五、拾金不昧(100元以上)及拾獲貴重物品(10點)
六、獲頒班級品德楷模(20點)
七、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良(10點)每班以100點為限
八、擔任生活小尖兵及環保小志工表現優異(20點)
九、其他特殊表現獲優良事蹟(由導師推薦)
十、視力篩檢正常及口腔篩檢正常(各10點)
十一、視力不良已複診治療及齲齒已複診治療(各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