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羅東鎮羅東國民小學「校園(含幼稚園)遊戲器材增置及改善」投標須知
- 採購性質:
-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 本標案名稱:校園(含幼稚園)遊戲器材增置及改善採購。
- 採購標的為:財物採購。
-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本採購案採購金額:新台幣玖拾叁萬玖仟元整。
-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 本採購招標方式:公開取得企畫書。
- 本採購決標方式:不訂底價,固定價格(玖拾叁萬玖仟元整),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 本採購由廠商依照學校需求提出規劃案,進行評比。
- 本採購非複數決標。
-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保固期完結止。
- 本採購屬非共同供應契約。
- 本案採公開取得企畫書方式辦理,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 採購物品名稱:校園(含幼稚園)遊戲器材增置及改善。
- 本採購案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文件。
- 規格、數量:投標廠商應依本校所提之需求,研提企劃書。
- 企畫書內容:
- 參選之廠商需提送企劃書,企劃書封面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 企劃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作計畫。
(二)施作項目:
1.大型組合式綜合遊戲器材二座(乙座置於基地施作地點1適合幼
稚園使用,施作範圍約為80平方公尺,另乙座置於基地施作地
點3適合中年級學童使用,施作範圍約為120平方公尺)。
2.舊器材拆除(含二座舊遊戲器材)。
3.地墊。(設於二座大型組合式綜合遊戲器材及舊有遊戲器材之基
地施作地點2地面整平及鋪設安全地墊)。
4.舊有遊戲器材安全檢查(基地施作地點3乙座舊遊戲器材有破損
者,更換毀壞零件)。
5.其他工程所需之必要零組件。
6.除前列必要之項目外,廠商可於採購金額內增置他項遊戲器材。
(三)詳細估價單(如材質、規格、數量、單價等)。
(四)如為廠製品需附加外觀型錄。
(五)依評分表評分項目列舉資料內容。
- 每一應徵廠商僅得提出乙種企劃書,違反規定者,取消應徵資格。
- 企劃書提送乙式十份,於截標前親送或郵寄(寄達)至本校總務處(以學校收文時間為限逾期以棄權論)
地址:宜蘭縣羅東鎮民族路1號 - 本校提供之招標文件,為決標後簽約之依據之ㄧ。
- 本採購工程期限:自簽訂合約之日起30日曆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完工。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記載有體育用品或遊樂設施等相關營業
項目 (須經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應檢附之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
3.當年度相關公會會員證明。
所應檢具之各項正、影本資料,請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 領標方式及費用:
- 請自行上網至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下載網址: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http://www.geps.gov.tw/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另備書面文件。
- 自行領標: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校總務處免費領取招標文件。
- 投標方法:
- 投標廠商限用主辦單位製發之招標文件。
- 投標廠商應按規定將各項證件影印本、印模單、切結書、等以書面裝入證件封內密封,將標單、估價單裝入標單封內。再將標單封、證件封一併裝入乙標封內。乙標封上加註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
- 「服務企畫書」製妥,最後一頁加蓋廠商印信後,裝入封袋後和證件 封一併,放入乙標封掛號郵寄或自送。
-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 投標廠商限用主辦單位製發之招標文件。
- 本採購預計金額:詳招標公告。
- 截止投標期限:詳招標公告。
- 公開開標時間:詳招標公告。
- 公開開標地點:詳招標公告。
- 簽訂合約: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3日內,攜帶有關證件之正本及印鑑章,至本校辦理簽約手續。若各項證件,經查係變造、偽造或逾期不辦理簽約者,本校除依法處理外,取消其得標權。
(二)得標廠商如無法簽約時,除取消其得標權外,本校得另行公告招標,原得標廠商不得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違反規定者,本校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四)承包廠商須製作合約書五份(正本二份、副本三份),費用由承包廠商負擔。
- 押標金及保證金與其他擔保:
- 押標金:
(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無者免填,僅勾選下列無押標金理由,且以下各款不予適用)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þ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二)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þ契約金額 10 %。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1.得標廠商應於正式開工前繳交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以上。
3.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為履約保證金總額50%。
4.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為履約保證金總額50%。
5.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
6.本採購契約如同意其履約保證金得以機關認可且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連帶保證代之,以該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同一廠商同時作為本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以舖保方式保證者,其為公司組織者以營業項目或公司章程訂有「得對外保證」者為限。遇有特殊情形機關得臨時規定增加舖保,得標廠商不得拒絕。
7.廠商以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數額如超出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份無息發還得標之廠商。
8.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9.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得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10.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6)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7)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8)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屬一部未履行者,機關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9)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0)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
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
(三)保固保證金:¨新台幣
þ決算金額 3 %。
無保固保證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1.保固保證金應於驗收合格後撥付工程尾款前繳納。
2.保固保證金有效期: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30日以上;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3.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為保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4.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為保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5.保固保證金,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6.履約完成後,在保固期限內履約標的發生損壞,經查明係屬施工不良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所致,而未於機關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機關得逕行動用保固保證金,以維持工程保固維修,如保證金尚不足支應,或未扣留保固保證金者,廠商及其保證人均仍應依照契約規定負責賠償。
7.保固保證金之發還,得以保固期間內完成保固事項或階段後,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8.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同履約保證金(2)至(11)。
-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
(一)、主辦機關發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告並通知相關目的主管機關論處。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定罪,經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者。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
-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重整或破產程序之廠商。
-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二)、參選廠商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除自負刑責外 並即行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 交貨及驗收:
(一)交貨期限:得標廠商於合約簽訂後30日內(含國定民俗例假日)交貨完成。承包廠商應依規定期限交貨,否則每逾一日則按合約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逾期罰款。該罰款得在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款項中扣除,但以不超過履約保證金為限。
(二)若得標廠商超過十五日以上未完成交貨,則本校有權解除合約。
(三)廠商於相關財物採購完工後,擇日會同主辦單位(學校)人員實施財物設備驗收。
- 付款辦法:交貨完成經驗收合格後,由承包廠商開立發票一次請領總價款。
- 依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3)9251000轉1337;傳真:(03)9255039;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宜蘭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3)9288888;檢舉信箱: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 其他注意事項:
- 本設備決標之總價款,應包含各項稅捐、利潤、安裝工料、舊器材移除、運輸及檢驗等費用。承包商需依照圖說、規格、數量交貨安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或補貼價款。
- 本採購倘有剩餘款,本校需要增購時,承包商應同意以合約單價計算之,而不得有所異議或拒絕。
-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標單、估價單、切結書、開標記錄等均視為合約之一部份,效力視同合約。如有疑問時,應以本校解釋為準,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 使用對象:本採購之遊戲器材使用對象係以本校【3.4年級及幼稚園小朋友】使用為主。材質、形式等方面請考量適合【3.4年級及幼稚園小朋友】使用並合乎相關安全規定、安全塗料等規範之器材。
- 本次採購之遊戲設施施作基地設於戶外,故請考量適合用於戶外之耐曬耐雨淋之材質。
- 施作基地如附圖-相片(1)(2)(3)。若有需要現場實地勘查,可隨時歡迎蒞校指導。
- 本案基地上之拆除、搬移、運輸、安裝及固定等一切費用皆包含於契約價金內,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額外加價。
- 本設備決標之總價款,應包含各項稅捐、利潤、安裝工料、舊器材移除、運輸及檢驗等費用。承包商需依照圖說、規格、數量交貨安裝,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或補貼價款。
-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施工基地位置圖



施作基地1





施作基地2













施作基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