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頭城國中實驗室使用管理辦法
100.09.01
ㄧ、為維護各實驗室安全及設備、器具、材料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二、各實驗室之使用,以教務處表定時間之實驗課程或自然領域課程為優先,任課教師並得
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三、上課期間各實驗室之安全與清潔由任課教師與上課學生共同維護。
四、使用規則:
(ㄧ)使用前:
1.進入實驗室前,教師應預先將學生分配組別並固定其實驗室之座位,且應指定固定
學生擔任分組組長,負責督導該組整潔與實驗器材之維護。
2.首次進入實驗室之班級,教師應引導其熟悉逃生路徑、滅火器材擺放位置及使用方
法,並說明意外事件發生時之處理。
3.為維護實驗室整潔與學生安全,請教師提醒學生,嚴禁攜帶飲食進入實驗室,違者
依校規處理。
(二)使用中:
1.除教師另有安排外,學生應依組別就坐;學生之座位確定後,該學期即不再更動,
每位學生須負責座位附近之清潔與桌椅之完整。
2.實驗課前教師應預先引導學生詳閱課本實驗步驟及注意事項,並囑咐其遵照指示方
法操作。
3.上課前,各組應先詳點儀器數量並檢視其堪用性,若有缺損立刻向指導教師報告處
理。
4.上課時學生應保持安靜聽從教師指導,專心操作,細心觀察紀錄,不得隨意走動、
喧嘩、追逐嬉戲及做出危險動作。
5.除任課教師指定使用之實驗器皿外,室內所有之其他物品,均不得妄動。中間準備
室嚴禁進入,違者記過處分。
6.實驗時須特別謹慎、細心、沉著,以免發生意外;若有突發狀況發生,切勿驚慌大
叫,應保持鎮定,聽從任課教師之指揮處理。
7.請節約使用各類資源如水電、藥品;對於器材、設備均需愛護,如有任意毀損,須
照價賠償並接受處分。
8.課程中所產生之廢棄物及殘餘化學藥品﹐不得隨意棄置於水槽中;應按其性質分類,
聽從老師指導放置於合宜之容器內;若有未用完之藥品,應聽從教師指示,不得擅
自攜出。
(三)使用後
1.各組將設備、儀器清理擦淨,清點數量後,由指導教師檢視放回原處。
2.各組組長負責督導該組完成清潔工作,並於離開前將桌椅歸定位。
3.值日生負責將桌面、水槽、地面及抽屜打掃乾淨後,連同垃圾ㄧ併帶離。離開時應
確實檢查門窗水電是否關閉,器具是否歸位,如有未遵守上述規定之情事,第一次
得以口頭警告,第二次勞動服務,第三次記警告乙次。
4.該科目小老師應於實驗課程結束時填寫實驗記錄簿,詳實記載課程名稱、實驗項目、
實驗中損耗之器材、實驗中之特殊狀況等,並請任課教師簽名確認。
(四)其他教師注意事項:
1.教務處於學期初委請行政處製發實驗室鑰匙交由每位自然科教師領用,該鑰匙應由
教師親自保管,不得交由學生使用,並應於學年結束時交還行政處。
2.器材及藥品使用完畢應立即歸位,收入準備室或器材櫃中鎖妥,以策安全。若在一
日內有兩班以上使用,得暫不歸位,惟應收入準備室擺放整齊,以確保安全並方便
他人使用。
3.使用酒精燈等易燃物品,尤須提醒學生注意其使用方法,使用完畢立即收入準備室
中,絕不可將酒精燈置於教室內,以免引起火災。
4.實驗中之廢棄物及殘餘化學藥品各種廢酸、廢鹼、廢溶液等,不得隨意棄置於水槽
中;應督導學生按其性質確實分類,存放入暫存瓶中。
5.實驗室危險性高,尤須妥善配合教學方法,掌握教學情境,以確保學生學習之安全。
五、本辦法經自然領域會議決議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二、維護紀錄-每個月定期檢核實驗室相關器材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