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城國中飲用水管理辦法
一、依據: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八八八○號令修正公佈「飲用水管理條例」。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七年二月四日(87)環署毒字第○○○四六二○號令發布「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環署毒字第七四○九六號令發布「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二、目的:
1.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2.提昇學校飲用水品質。
3.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三、設備管理與維護:
1.至少每年水塔清洗一次。
2.飲水機:定期濾心更換,每一個月保養一次。
四、水質管理:
1. 學校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應依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布之。
2.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水質檢驗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 檢驗數量: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每次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五、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 自行定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預期效益:確保學校飲用水水源水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七、經費來源: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計劃經校務會議討論,呈校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