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金洋學生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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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南澳鄉金洋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3年6月25日訂定

clip_image001壹、依據: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叁、處理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獎懲學生應以導引其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

九、應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獎懲理由。

十、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獎懲。

十一、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進行懲處;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相關規定,應廣

納學生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塑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十二、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十三、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十四、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

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肆、獎懲標準:學生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因素。

伍、獎勵與懲罰制度:

學生之獎勵、懲罰,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及「金洋乖寶寶集點紀錄獎勵實施辦法」實行,其方式如下:

一、獎勵制度:

(一)實施方式:

1.每週統計:由學務組長向各班級導師收集統計資料,公布優點張貼於公佈欄。

2.期末統計:每班選出最優者一至兩名頒發獎品及獎狀或配合其他計畫給予參加出遊活動。

3.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

(二)獎勵規定:

1.能背「每週二唐詩」,並說明其含意,集一點。

2.能看一本書,並說明其大意,集一點。

3.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4.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一點。

(2)第三名,集二點。

(3)第二名,集三點。

(4)第一名,集四點。

5.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1)未得名者,集二點。

(2)第三名,集三點。

(3)第二名,集四點。

(4)第一名,集五點。

6.體能或體適能檢測三項達到標準,集一點;四項達到標準,集二點。

7.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1)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2)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3)擔任環保小局長、自治小鄉長,集五點

8.寒暑假期間依規定到校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9.學習評量優異集一至三點,進步者一點。

10.學期評量獲前三名者,集三至五點。

11.邀請家長積極參與學校活動,集三點。

12.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三)、懲罰制度:

1.學生需到校上課,7時5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扣一點。

2.打掃時間未到掃地區域,或掃地不確實,扣一點。

3.午休時間吵鬧,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4.服裝不整,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5.邊走邊吃東西,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6.隨地亂丟垃圾,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7.對師長無禮,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8.故意破壞公物,除照價賠償外,扣一點。

9.未經同意,私自進入教室、專科教室或辦公室,扣一點。

10.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扣一至三點。(如附件二)

陸、其他相關措施

一、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二、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並訂定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五、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六、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七、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應邀集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等共同訂定之。

八、學生受改變學習環境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並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獎勵項目):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儕模範。

2.禮節周到足為同儕模範。

3.參加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

4.節儉樸素足為同儕模範。

5.拾物(金)不昧。

6.與同學相處融洽,互助合作。

7.擔任班級幹部特別盡職。

8.能主動為公服務。

9.能勸告同學向上。

10.運動比賽時遵守規定,表現運動精神。

11.能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12.能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3.生活言行較往常進步,有事實表現。

14.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

15.參加各項服務,成績優異。

16.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

17.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18.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19.參加社團活動,成績優良者。

20.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21.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22.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23.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4.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附件二(懲罰項目):

1.言行不當,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2.與同學爭執衝突,情節輕微。

3.上課時故意吵鬧,屢經提醒仍不改正。

4.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

5.服裝儀容不整。

6.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

7.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

8.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

9.值勤不盡職者。

10.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12.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

13.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

14.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15.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主動報告。

16.表演、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

17.不假離校外出者。

18.竊盜行為。

19.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20.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21.違反試場規則,考試舞弊。

22.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光碟者。

23.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24.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25.不遵守交通規則(如騎乘摩托車或未有大人陪同騎乘沙灘車等…)。

26.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2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28.喝酒、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29.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30.毆打同學(反霸凌)。

31.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

32.透過網路系統侵犯或損害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