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澳鄉金洋國民小學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
98年8月26日修訂
100年8月23日修訂
壹、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肆、實施方式:
一、集一點可兌換值五元之物品。
二、學生可於學期中或學期末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兌換物品。
三、兌換物品請向教師兌換,並經加蓋「已兌換」章後兌換物品。
四、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
伍、獎勵規定:
一、能背「每週一成語」,並說明其含意,集一點。
二、能每週背「五個英語單字」,並說明其大意,集一點。
(一)低年級能唸出來,並能中、英對照。
(二)中年級能唸、能拼、能寫,並能中英對照。
(三)高年級能唸、能拼、能寫,並能擇一個英文單字來造句。
三、能看一本書,並說明其大意,集一點。
四、當週整潔或秩序比賽,獲全校第一名,班上同學每人集一點。
五、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六、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一)未得名者,集一點。
(二)第三名,集二點。
(三)第二名,集三點。
(四)第一名,集四點。
七、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一)未得名者,集二點。
(二)第三名,集三點。
(三)第二名,集四點。
(四)第一名,集五點。
八、體能檢測三項達到標準,集一點;四項達到標準,集二點。
九、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一)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二)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三)擔任學生路隊隊長及副隊長,集三點
(四)擔任圖書管理員,集三點。
(五)擔任環保小署長、自治鄉長,集五點
十、寒暑假期間依規定到校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十一、文章、作品等刊登於學校文藝欄上,集二點。
(一)童詩創作、仿作。
(二)低、中年級短文創作。
(三)中、高年級作文書寫。
(四)成語造句(低年級二句、中年級四句、高年級六句)。
(五)其他作品發表等。
十二、能積極投稿於各期刊報導,集十點。
十三、學習評量優異集一至三點,進步者一點。
十四、學期評量獲前三名者,集三至五點。
十五、邀請家長積極參與學校活動,集三點。
十六、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陸、懲罰規定:
一、學生需到校上課,7時4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已進到學校
又出校們購買早餐者,扣一點。(附件三)
二、打掃時間未到掃地區域,或掃地不確實,扣一點。
三、連續三週該班整潔或秩序比賽最後一名,扣一點。
四、午休時間吵鬧,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五、服裝不整,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六、邊走邊吃東西,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七、隨地亂丟垃圾,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八、對師長無禮,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九、故意破壞公物,除照價賠償外,扣一點。
十、未經同意,私自進入教室、專科教室或辦公室,扣一點。
十一、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二)。
柒、兌換原則:除以點數折抵外,亦可累計留存。
物品名稱
| 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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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名稱
| 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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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筆
| 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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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紙
|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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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擦
|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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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蠟筆
|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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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工刀
|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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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畫本
|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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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
|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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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色筆12
|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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