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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凱旋國中「一件有意義的事」實施辦法
一、 緣起及實施目的:
「對自己有期待,對世界有熱情」是我們學校的願景,讓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除了培養自己的實力以及信心之外,更要懂得對他人感恩並且付出。因此,凱旋的孩子在一入學即完成「一件有意義的事」,每個人都依自己的方式為自己或他人做出正向的改變。
這次更要積極培養孩子們與人分享合作的能力,以團隊的力量,藉由討論以訂定計畫,合作執行,發揮正面影響力,讓世界因我們更美好,進而從過程中學習平常在課堂中無法習得的體驗,創造出更有意義的學習經驗。
二、說明:請在寒假期間分組完成一件有意義的事,並留下圖文記錄及心得(字數不拘、格式不限),有意義的事可以是:實踐一個夢想、擔任志工服務他人、為爸媽分憂解勞、為地球盡一分心力等…等,只要是利人利己的即可,這是一項重要的功課,請務必完成,不要讓假期空白了。
三、實施對象:本校八年級學生。
四、實施期程:即日起至102年3月21日。
五、實施方式:
(一)執行期程:即日起至102年3月1日。
(二)進行方式:
1. 八年級同學自由組成任務小組,每組三至六人。
2. 各組由一位指導老師指導,並將任務計畫與指導老師討論。
3. 各組均需於3月1日前繳交成果報告書,附上照片及心得。
4. 於第二學期第三、四週的綜合課進行各小組成果分享及班級初選。
5. 成果報告書需包含:方案目標、選擇進行此方案的原因、方案進行方式、團隊分工、遇到的困難與解決方式、組員心得以及照片等。
六、評選方式:
(一)班級初選:每班選出一至兩組參與全校複選。
(二)全校複選:
1. 時間:102年3月21日(星期四)第六節課。
2. 每組需製作說明簡報(PPT)。
3. 由評選人員從入選作品中取特優及優等若干名。
七、獎勵辦法:
(一)凡通過班級初選,請校長於朝會時頒發獎品及獎狀公開表揚,每人記嘉獎乙支。
(二)獲選為特優及優等之組別,請校長於朝會時頒發獎品及獎狀公開表揚,每人記小功乙支。
八、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活動成果~
~~老師指導照片~~
~~年級成果分享~~
101學年度特教小義工
特教小義工實施要點
特教小義工報名表
特教小義工義工手冊
特教小義工學習單
特教小義工成果照片
101-凱旋國中-家庭教育輔導-建立高關懷學生名冊,安排校內二級輔導。
建立高關懷學生名冊,安排校內二級輔導,由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建立輔導紀錄(留校存查)。
建立高關懷學生名冊(留校存查)。
輔導紀錄(留校存查)。
生命教育體驗與服務學習課程希望透過實際體驗,提供學生走出家庭、校園,落實社會關懷與服務的機會,並學習對生命的尊重及深刻了解生命教育之內涵與意義,進而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精神及弱勢關懷同理心。
宜蘭縣立凱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婚喪喜慶互助要點(原案)
96年1月9日第24次行政會報通過
96年8月21日第 次行政會報通過
一、為提倡節約改善社會風氣及促進同事間之情感,加強互助團結起見,特訂立本辦法,。
二、送禮金額:
(一)喜慶(結婚)
1.對象-本人結婚及其子女婚訂,但子女部分以1次為限。
2.結婚—【有宴客者】新台幣1200元。 【未宴客者】新台幣1000元。
※註:同仁結婚收禮金二份。
(二)喪事
1.對象-適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配偶之父母(岳父母;公婆)
2.本人死亡:新台幣1100元。
3.本人之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新台幣500元。
※本校夫妻送奠儀乙份※。
(三)住院
1.對象-本人 2.金額:新台幣500元。
(四)生產
1.對象-本人及配偶、不限胎數。 2.新台幣500元。雙胞胎禮金×2。
(五)歡送退休、離職
1.對象—限本人
2.新台幣500元。購買以事實發生當時之紀念品及聚餐所需費用共同均攤。
三、工友同仁以1/2金額。代理教師可自由參加。
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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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凱旋國民中學教職員工互助要點(修正案) 102年01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發揚互助精神,增進教職員工情誼,加強互助團結,特訂立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本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
三、實施方式:
(一)互助項目、對象及互助金額如下:
互助項目 | 互助對象及範圍 | 互助金額 | 備註 | |
參加者 | 不參加者 | |||
結婚 | 本人及子女 | 1200 | 1000 | 1. 本校夫妻收禮金乙份。 2. 子女部分以1次為限。 |
生育 | 本人或配偶 | 500 | 1. 本校夫妻收禮金乙份。 2. 不限胎數。 3. 雙胞胎禮金×2。 | |
喪事 | 本人 | 1100 | 本校夫妻收奠儀乙份。 | |
配偶、子女、本人之父母、配偶之父母 | 500 | |||
退休 | 本人 | 500 | 如辦理聚餐時,參加者另行收費。 |
(二)工友同仁以1/2金額辦理。
(三)非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可自由參加。
(四)本要點係以自願參加「統一辦理者」為限,若情形特殊欲「自理者」則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