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教職員工緊急救護知能研習—CPR教學

宜蘭縣立凱旋國中100學年度教職員工急救救護知能教育訓練研習計畫

一、依 據:(一) 教育部95年7月11日台體(二)字第0950102265號函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97年3月25日府教體字第0970039198號函辦理。

(三) 宜蘭縣「學校衛生與健康促進」工作計畫。

二、目 的:

(一).提昇教職員對事故傷害處理技術之熟練度,以減少因缺乏急救之知識導致病情延誤或喪失生命的情形發生,有效降低傷害程度。

(二).推動校內組成「急救小組」組織,推廣CPR(心肺復甦術)及自動心臟電擊器(AED),以把握攸關生死的黃金急救時間,提升到院前的救護品質,降低傷害程度。

(三). 全校教職員工100%通過CPR認證。

三、主辦單位:學務處。

四、協辦單位:教務處、總務處。

五、研習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六、研習時間:100年10月8日(星期六)上午08:00至12:00。

七、研習地點:本校教師研習教室。

八、講 師:朱淑敏護理師。

九、課程內容: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講 師

08:00~08:10

報 到

朱淑敏護理師

08:10~10:50

CPR認知教學

復甦姿勢、哈姆立克技術教學

CPR + AED 技術教學與練習

10:50~11:00

休 息

11:00-12:00

CPR技術考試(含筆試)

十、請參加人員逕至EIP網研習區報名,課程結束經檢測合格,發予CPR訓練證明。

十一、請准於參與訓練之教職員工公假參加,課程結束後核准4小時補休,教師以不影響課務6個月內補休完。

十二、預期效益:

(一)透過教職員工CPR研習,使每一位教職員工都有能力掌握急救方法及處理意外傷害之技術。

(二)有效提昇學校人員急救之基本技能,防制「事故傷害」降低死亡人數及傷害。

(三)培育教職員工具有事故傷害防治之知能,推廣CPR(心肺復甦術)及自動心臟電擊器(AED),以把握攸關生死的黃金急救時間。

(四)全校教職員工能協助或獨立完成救護支援工作。

十三、本計畫奉鈞長核准後實施。

 

   活動照片——–ag1-6    CPR更新課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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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R技術示範教學—含AED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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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嬰兒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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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s12   要考試了———(筆試+技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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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1547    SANY1555    SANY1558

 

SANY1557    YA!      我考過了—-1-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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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組為單位讓學生自行討論設計食物的配方及熱量—-

   大家一起動手DIY–——

               攪拌麵粉喔—-—分工合作  

    全班一起參與—-       學習單——

     成果展現喔!!! 

 

看…..看起來不錯吃喔!!!!     不輸麵包店喔

宜蘭縣公私立國民小學、托兒所、幼稚園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作業規定

宜蘭縣公私立國民小學、托兒所、幼稚園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01215
府衛疾字第1000062629A號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腸病毒在學童間交互傳染擴大流行,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
)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
)停課決定標準。
(
)停課之權責劃分。
(
)停課決定之程序。
(
)復課之程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
)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於發現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通知該名學童之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並嚴格要求學童立即請假一至二週。
()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校、所()方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1.
國小應通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公私立幼稚園及幼兒園應通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托兒所應通報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並依程序陳報處長。
2.
校、所()方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協助因應措施。
(
)國小、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上感染腸病毒時,應立即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
四、停課標準:
(
)國小低年級、托兒所、幼稚園及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停課七日措施:
1.
七日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童經醫師臨床疹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
2.
當年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出本鄉鎮()一例腸病毒七一型病例,如班上只要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七一型病例,該班應即停課。
3.
當年度經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出本鄉鎮()為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流行時,如班上只要出現1位手足口病時,該班應即停課。
(
)國小中、高年級有群聚感染之虞者,得採停課措施。
五、停課之權責劃分:
(
)國小、托兒所、幼稚園或幼兒園之停課,由校、所()方與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共同決定之。
(
)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有停課之必要時,由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協同相關局處決定之。
六、停課決定程序
(
)由校、所()方邀集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轄區衛生所及家長代表等研商處理之。
(
)校、所()方應於三日內將補停課措施報請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核備。
七、復課之程序:停課原因不存在時,應即正常上課。
八、校、所()方或民間團體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
九、本作業規定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