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縣各國民小學,本縣各國民中學,
主旨:請貴校加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工作,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本縣環保局105年10月11日環廢字第1050027318號函辦理。
二、自94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民眾排出垃圾時應先做好垃圾分類工作,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請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一般廢棄物應分類為資源、一般垃圾及廚餘,並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送交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清理。
(二)學校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運者,仍應將垃圾分類後排出,執行機關可於清除機構清除之集中貯存點或垃圾子車稽查垃圾分類情形。
(三)民眾投入垃圾車投置斗之一般垃圾,隨機破袋檢查是否夾雜資源垃圾及廚餘,並抽樣檢查資源垃圾、廚餘是否夾雜一般垃圾。
(四)加強學校環境教育,將垃圾分類觀念落實於生活並能身體力行,期透過宣導,將垃圾強制分類理念推廣各家戶、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