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依據本府103年9月29日府教體字第1030157365號函(正本諒達)辦理。二、103年度本縣所屬學校教師『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24小時課程研習業於103年8月20-23日辦理完成,工作坊續協助審視已完成24小時課程研習之學校人員認證書面文件,完備各申請人送件資料,以輔導各員儘速取得環教人員認證,現場並不進行相關研習課程,故尚難核給研習時數,特予敘明、釐清。三、另有關建請核予取得環教人員認證行政獎勵乙節,請貴校逕依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暨教育部103年3月28日臺教資(六)字第1030045228號含核定備查本縣所屬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精進行動方案」辦理敘獎(如附件前函說明四嘉獎二次):(一)以行政資歷取得認證人員:學校教師及其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一、服務績效、(一)獎勵基準、項次2。(仍以嘉獎2次為限)(二)以教學經歷取得認證人員:學校教師及其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表、六、教學服務、(一)獎勵基準、項次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