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本縣各級學校,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發布令影本1份,請 查照。
內容:
一、學校教職員依據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申請認證者,有關研習時數之認定請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二、另教育部受理現職教職員以「經歷」管道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其中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受理「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相關規定請至本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網站/環境教育專區/環教人員認證專區查詢(網址: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
附檔: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