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99年度環境教育考評實施(試辦)計畫

因應地球暖化、氣候變遷,全球對於節能減碳的環保意識日益重視,中央與各縣市政府對環境教育與環保工作推動已不遺餘力,如環保署、教育部99-101年「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本府環保局「宜蘭縣政府推動低碳家園政策方案」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落實節能減碳具體建議」..等,且中央政府訂定之「環境教育法」業於本(99)年65日業經總統公布,並自公佈後一年實施,因此環境教育與環境保護業務之推動已不容忽視,且為落實其成效,皆規範各地方政府教育處應擬訂學校各項計畫實施之考評與獎勵措施。

 

教育部原對於各縣市政府之統合視導,學校環境教育推動的重視,已列有多項考評指標,包括資訊網的運作、辦理學校環境教育評鑑、校園環保實務等,然本府環保局校園做環保考評項目,實為環境教育推動工作中一部分,學校面對環境教育與環保業務工作多方單位的考評,已增加學校壓力與人力之負荷。

本府教育處為減少本縣國民中小學校日益增加之考評工作而加重學校之行政工作與考評負擔,故整合學校環境教育及相關政策推動之考評規定,積極與本府環保局跨局處合作,針對環保局行之有年之「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以本縣國民中小學校為考評對象,沿用此要點,採用部份要點規範方式,共同合作辦理考評及獎勵事宜,以加強學校落實各項環境教育、節能減碳、學校綠美化及資源回收…等計畫業務之推動,並簡化行政及落實「無紙化」線上考評作業,使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工作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特訂定本考評實施試辦計畫。

公告

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

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

97 5 20日府授環綜字第 0970010694號公告

壹、為加強本縣各級學校之綠美化,及響應中央政府大力推動辦公室做環保政策,以建立學生資源回收之環保觀念,進而達到環境教育化之功能,使推行環境保護之工作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特訂定 本要點。

貳、實施對象:本縣各級公私立學校(四十八人以下之分校併入本校配合實施)。

參、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肆、實施期程:自 97 學年度起(考評學年度起算為每年 8 月至次年7 )

伍、實施方式:

一、校園綠美化工作如下:

(一)校園綠美化規劃設計應結合景觀工程辦理,兼顧整體美感與創意,結合自然環境與學校 需求,以彰顯學校特色。

(二)校園綠美化應涵蓋班級教室、行政辦公室及各公共空間環境(如廁所、走廊、佈告欄、 活動中心、欄杆、牆面…等)之佈置。

(三)校園植栽規劃配置應注意其生長與時令,定期保養維護與管理,且維持植栽良好之生長 狀態。

(四)適時加強綠美化之宣導,並配合課程認識校園植物,推展花木認養及植栽運動,並善盡 綠美化管理之責。

(五)校園綠美化應定期檢驗,加強校園列管老樹管理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六)運用預算經費,結合社會資源,招募志工,鼓勵師生共同參與,運用有限經費發揮最大 效益,共同營造綠色環境。

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方式如下:

(一)資源回收分類方式隨再生處理技術之改進及回收管道之建立而改變,現階段各校請先依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之回收規定分類之。

(二)可回收資源應集中放置於各校指定地點(如聚寶屋) ,並洽請回收商或公所定期回收 (回收商名錄請自行至本府環保局網站下載(網址:www.ilepb.gov.tw), 環保業務項下 第三課/資源回收垃圾分類/柒、資源回收廠商查詢)

(三)辦公室、會議室及教室內應使用可重複使用之茶杯,但參加人數眾多之場合得使用紙杯。

(四)應使用可換筆蕊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為書寫工具。

(五)應使用可添加補充液之印泥或打印台。

(六)報廢之電腦、印表機、廢日光燈管等環保署已公告之應回收物(如附件一) ,應全面 回收交由回收商,並逐月紀錄回收量。

(七)各種報告及宣導資料等,應適量印製,並使用「再生紙」及雙面印刷;空白背面紙應再 利用,做為非正式報告之影印或草稿用紙。

(八)公文袋對內傳送應予以收集並重複使用,並多使用電子郵件代替紙類公文。

(九)設有餐廳者,得購置高溫消毒機具,並使用可重複使用之容器(如碗、碟盤) ,以 高溫消毒維護衛生安全。

(十)廚餘應全部予以收集,並交由合法養豬戶或以有機堆肥方式處理。

三、環境管理方式如下:

(一)辦公室、教室、廁所及公共區域之盆栽應分配專人認養,並善盡綠美化管理之責。

(二)盆栽接水器、積水容器、儲存室、倉庫應定期清理,避免孳生病媒蚊。

(三)飲水機每月至少維護乙次、每三個月自行委託合格代檢測機構輪流檢測8 分之 1 總台 數比例飲水機水質、水塔至少半年清洗乙次。

(四)室內溫度未達攝氏二十八度,不使用冷氣,人員離開後燈光、電扇應關閉。

(五)廁所應定期清潔及放置檢查紀錄表,定期檢查;化糞池亦應每年清理乙次。

(六)加強水龍頭、馬桶使用省水器具或二段式省水馬桶(或放置磚塊、裝水寶特瓶)等節約 用水措施。

(七)配合國家清潔週,辦理全校清潔運動。

(八) 廚房應減少使用塑膠袋、加強垃圾分類並注意內部及週遭之環境衛生管理。

四、配合措施如下:

(一)各校應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環境保護小組」辦理辦公室做環保工作。

(二)「環境保護小組」應定期考核校內員工及學生執行辦公室做環保及校園綠美化工作之成 效,並將考核紀錄存檔備考。

(三)應不定期舉辦校園綠美化及環保宣導活動並提供員工及學生環境保護相關資訊。認養學 校週邊道路、髒亂點並定期加以清理及維護。

(四)應依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加強辦理環保標章產品採購,並達法令規定之綠色採購率。

(五)員工在辦公室內用餐,應避免使用塑膠袋、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及免洗筷。

(六)辦理辦公室、教室做環保及各項環保政策(如節能減碳、鼓勵員工騎乘自行車及共乘制度、汽機車定期檢驗、使用購物袋及垃圾強制分類等)之宣導。

陸、考評方式與獎勵項目如下:

一、考評方式:每年度由本府聘請委員組成考核小組實地考評,採預先通知方式至各校進行考評, 並將 114 所之各級學校分為高中職以上組(15 所) 、國中組(22 所) 、國小甲組(班級數 達 12 班以上,40 )、國小乙組(班級數 11 班以下,37 ),考評指標及評分標準如附件

二。

二、考評次數:每學年度考評次數依據前學年度考評成績,依下表方式實施學年度成績等級 次 學年度考核次數優等:90 分以上免予考評甲等:89.9 分~80 1 次;乙等:79.9 分以下2 次,備註:當學年度免予考評學校,可申請參加考評,相關人員獎懲同以下獎懲規則。

三、 校長及主、協辦相關人員之獎懲,依下列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或由本府函請該學校獎懲。

學校考核成績,獎懲人員及額度。

1)高中職以上組考評成績第一名;

2)國中組考評成績前二名;

3)國小甲、乙組考評成績前三名。

校長及主辦人員一人各記功乙次,協辦人員一人嘉獎兩次。

1)高中職以上組考評成績第二名;

2)國中組考評成績第三、四名;

3)國小甲、乙組考評成績第四至六名

校長及主辦人員一人各嘉獎兩次,協辦人員一人嘉獎乙次。

1)高中職以上組及國中組考評成績最後一名且分數低於 80 分;

2)國小甲、乙組考評成績最後二名且分數低於80 分。

校長及主辦人員各申誡二次,協辦人員一人申誡一次。

柒、資源回收款項運用:回收物變賣所得款項,應於公庫設置專戶,並請各校自行擬定計畫妥為管理運用,且限用於資源回收工作。

捌、附則:

一、 本考核成績將作為校長遴選及考績之參考。

二、 各校應定期(以每月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例外)將資源回收成果統計表(附件三)傳真或 逕寄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俾供統計績效,但有特殊情形者,應以公函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備。

三、 各校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提送當年度一至六月綠色採購成果金額統計表,每年一月底前提送前 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綠色採購成果金額統計表逕寄本府環境保護局;本表並應留存三年備查。

玖、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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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總說明

環境教育法總說明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特性與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

目前各級政府機關固已依據行政院於八十一年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推動環境教育事宜。惟環境保護工作涉及範疇縱深面廣,且現行環境教育工作既無統一之主管機關與統合機制,亦缺乏編列相對穩定預算經費之法源基礎,尚難針對事業、學校、社區、家庭及國民等不同年齡層及其關心之環保事務為有效之結合,亦無法就環保意識及行動為全面深化。又考量環境保護是全世界高度關注之議題,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世界接軌,並配合國際推動「永續發展教育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之潮流趨勢,許多先進國家均已制定專法,以為因應。有鑑於此,為期提升全民環境道德,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爰擬具「環境教育法」,其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及直轄市及縣()主管機關應訂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第十條)

四、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五、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規劃及推動。(第十三條)

六、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並鼓勵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第十四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第十五條)

八、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第十六條)

九、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必要支援。(第十七條)

十、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依規定推展環境教育。(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一、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國民協助推展環境教育。(第二十條)

十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第二十一條)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第二十二條)

十四、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第二十三條)

十五、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未依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事項,且逾期未參加者處以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第二十四條)


環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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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第一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列明本法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環境教育涉及政府機關眾多,如教育部(各級學校環境教育及校園環境管理等事項之環境教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育及農、林、漁、牧生產之污染防治等事項之環境教育)、內政部(國家公園及污水下水道等事項之環境教育)、經濟部(水、礦物及能源資源最適利用及環境保護、工業污染防治及環境管理等事項之環境教育)、交通部(各種交通工具及觀光資源等事項之環境教育)、國防部(軍中設施及人員等之環境教育)、行政院新聞局(大眾傳播媒體之環境教育宣導等事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游離輻射等事項之環境教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環境教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社區營造之環境教育)及其他環境教育有關機關等,當涉及相關業務時,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一、詮釋本法用詞之意義。

二、本法所謂環境,參酌環境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三、本法之環境教育係包含各種不同之實施方式及範圍,如各級學校之環境教育、社教機構之環境教育、戶外環境教育、環境傳播、企業環境訓練及社群共同環境學習等,爰為第一款規定。

四、本法所定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學校、事業或團體,爰為第二款規定。

五、由於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涵蓋面廣,範圍必須明確規範。因此,限定為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爰為第三款規定。

第四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因環境議題往往涉及大範圍的公共事務,因此環境教育之對象除國民外,也包括全國或地方的各類團體、事業與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第二章  環境教育政策

章名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俾利各相關部會推動環境教育之依循。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俾利推動環境教育,並將執行成果提報行政院備查。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並將執行成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章名

第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環境保護基金,指除前項環境教育基金外,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基金,其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非營業基金為限。

第二項環境教育基金,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項之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以利執行。

二、推動環境教育工作,攸關國家未來永續發展,宜有相對穩定財源支應。惟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有效調配資源。因此,以現有財源,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做最有效之運用,並不增加額外之政府公務預算支出。

三、現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等其他環境保護基金,皆已有部分金額作為環境教育之用,為擴大環境教育成效,成立環境教育基金可以整合現有資源及經費,未來相關環境教育工作統籌由環境教育基金支應。

四、環境教育基金係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成立。因此,自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及罰鍰收入等,提撥部分比率之金額,仍回歸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立之環境教育基金內,並不影響地方財政。

五、由於第二十三條要求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義務者,需參加環境講習。因此,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之罰鍰收入提撥部分金額,納入環境教育基金,作為辦理環境講習之用,不僅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且向社會宣達,罰鍰不是為了增加政府財源收入,而是希望遏止環境污染行為,並透過環境講習,重新瞭解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培育國民暸解人與環境之倫理關係,避免再度違法受罰。

六、列明環境保護基金係指本基金以外,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基金,包括: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部分。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包括非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二部分,信託基金之用途係專用於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其相關費用,故信託基金部分,不在提撥範圍,僅限非營業基金部分予以提撥。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六)其他有關環境保護基金。

第九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一、列明環境教育基金用途範圍。

二、環境教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定之。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其資格、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列明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為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訂定第一項。

二、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除自行辦理外,可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訂定第二項。

三、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為其資格認證辦理之訓練及後續管理所需之在職訓練;而「環境講習」專指依本法所施以之講習,二者均宜事權統一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至於另就其他對象辦理之講習及訓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得依權責辦理之。

四、為確保環境教育機構之執行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其辦理認證,並訂定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訂定第三項

五、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專長、考試或所受訓練多項管道予以認證;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訂定第四項

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負責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協調環境教育之推動、定期報告環境教育執行績效及趨勢等事項,促使公私部門協力合作推展環境教育。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直轄市、縣(市)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兼辦。

地方政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列明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事項。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應給予參與者優待。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其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規劃及整合應用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如動物園、植物園、鳥園、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博物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育區等);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成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如自然中心、生態農場、市民農園及展示館等),訂定第一項。

二、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應給予參與環境教育活動者優待,以鼓勵參加,訂定第二項。

三、為確保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品質及教育內容,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認證,訂定第三項。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一、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事項涉及多方面之業務,非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審查能完成,因此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二、未來組成方式及運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訂定要點規範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項 目

配分

得分

優缺點

環境教育線上考評成果

一、網站導覽 (建置網站地圖)(可馬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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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置於首頁)

二、環境教育、校園做環保及節能減碳等相關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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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中小學99年度環境教育考評實施(試辦)計畫

 

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宜蘭縣各級學校推行校園做環保實施要點

環境教育法總說明

 

三、環境教育簡介:(各項均以表格條列)

1.基本資料:

    2.環境教育願景:

    3.環境教育推行小組組織表及成員(並有成

     立學校之節約能源或節能減碳推動小組):

    4.本校歷年推動環境教育之獎項:

    5.本校環境教育特色:

2

三’1.基本資料

 3.環境教育保  護/節能減碳推行小組

 

五’9807資源回收成果照片

98環境教育影片宣導照片(五

六’節能減碳學習單

九.環境教育自評表

四、環境教育暨各項節能減碳政策推動計畫:

    1.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總計畫)

     年度活動子計畫。

    2.學校節能減碳計畫。

3

五、本年度執行情形活動照片(每次活動結束請選代表性照片,馬上掛網,需註明主題、時、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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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教育資料分享(如:教材、教案、學習單、環境教育主題、研究成果、環境教育簡報及影片等之分享,可瀏覽並可下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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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態旅遊(各校生態旅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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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環境教育網站連結

2

九、辦理學校環境教育自評(自評記要填寫完整)

2

十、環境教育、推行校園環保及節能減碳實施成果:(依「宜蘭縣99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環境教育輔導訪視評核表」項目,一一呈現98學年度成果。)

85

                              

105

其他配合措施

其他配合措施

15%

1.辦理或參加永續校園計畫說明或經驗分享等活動。

2

6.每月5日前資源回收報表

8.辦理或參與縣市環境教育活動

2.為該學年度永續校園改造計畫補助學校。

2

3.上網填報二手制服、教科書及學用品回收再利用情形。

2

4.校園用水用電較去年度負成長5%以上,且有具體成效者。

2

5.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用水措施網路填報系統」。

2

6.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2

7.積極參與環保署辦理之「加強廢乾電池回收工作計畫」。

2

8.辦理或參與縣市環境教育活動。

1

9.進行校園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建立完整之校園溫室氣體資料庫。

1

校園環保實務

校園環保實務

 30%1.校園綠化美化情形。(辦理「一生一樹 綠海校園」宣導或(參與)植樹活動、植物的標示解說情形、宣導及樹木植哉維護情形等)3 

 綠美化實施計畫

6.利用廚餘、落葉製作堆肥

7.節能減碳推動

10.綠建築觀念

11.參與校外環保服務活動

12.綠色採購

2.落實執行資源回收、垃圾減量情形。(是否依規定落實資源回收政策、回收方式、貯存場所維護及資源回收經費運用情形等)3 
3.全面使用可重複使用之物品(推動禁用免洗餐具政策、辦公室會議室及教室內使用可重複使用之茶杯、使用可換筆蕊之原子筆或鋼筆等)1 
4.全面使用再生紙及雙面影印及逐步降低紙張使用量。(全面使用具環保標章再生紙、單面紙回收加蓋作廢章再使用等)1 
5.環境衛生管理情形(含校園及週邊50公尺環境清潔維護、廁所清潔及綠美化、水溝、積水容器、倉庫等定期清理情形)3 
6.利用廚餘、落葉製作堆肥或有效利用。(除棄置為垃圾外,請廠商回收養豬皆可)2 
7.節能減碳推動情形。(如鼓勵員工騎乘自行車及共乘制度、節約用水用電、改用省能照明燈具、二段式沖水系統、非必要(及下班時間)之電源插頭應予以拔除、電腦、影印機設定省能源或節電之節電模式功能等) 6 
8.定期將學校飲用水體送檢化驗,定期保養、維護及管理。2 
9.將實驗室、化糞池及廚房污水之污染物質妥善處理。2 
10.採行綠建築觀念,建構或修繕校園場所與設施,營造在地多樣性校園生態空間。3 
11.參與校外環保服務活動,如清淨家園、淨灘、淨山、河川守護。2 
12.推行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加強辦理環保標章產品採購,達縣府規定之綠色採購率(99年度為95%)2 
教學與宣導活動

教學與宣導活動

20%

1.實施戶外環境教學及生態旅遊。

2

2.實施環境教育本位課程,研發環境教育教材、教學模組、環境議題行動研究,並將環境教育融入各科教學。

3

3.辦理環境教育研習並有辦理回饋意見調查及成效評估分析,及擬定改善計畫。(溫室氣體減量、能源、水資源、生物多樣性、全球化議題….)。

3

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並有成效評估分析(主題式、節日大型宣導、藝文競賽….)。

3

5.結合民間團體、地方產業和社區資源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並有卓著之事蹟。

2

行政與管理

行政與管理

項目

     

分數

得分

成果記要(含具體事實或可供佐證資料,附件或成果資料需可馬上連結點閱)

15%

1.    擬定推展環境教育相關計畫

   :加強學校環境三年計畫(總計畫96-98年及99-101)、每學年度各實施計畫(子計畫)

2

1.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3.成立環境教育及節能減炭 小組

6.廢電池回收獎勵辦法

7.學生環保服務隊

九十八學年度回饋金

2.    擬定節能減碳計畫。

1

3.成立及運作「環境教育保護小組」(並有成立節能減碳推動小組,及已有運作與落實)。

2

4.登錄教育部綠色學校伙伴有提報數。

2

5.定期進行環境稽核(水、電系統硬體的檢查,水質、噪音的測定、垃圾量的估算)及維修工作並公佈結果。

2

6.獎勵機制(是否有表揚、鼓勵、分享)

2

7.成立並運作學生環保服務隊。

2

8.獲各單位補助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環境教育經費

2

環教簡介

1.基本資料

宜蘭縣99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環境教育輔導訪視評核表─自評表

(一)基本資料                               填表日期:99.                 10            5

學校名稱

宜蘭縣立吳沙國民中學

學校地址

宜蘭縣礁溪鄉吳沙村育英路79

環教資訊網網址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6456

校長

許 志 誠[代理]

電話

9284701-11

學校人數

學生人數:322  .教師人數:25人.職員工人數:7

學校地址

宜蘭縣礁溪鄉吳沙村育英路79

承辦人

衛生組 李科鋐

電話

9284701- 32

電子信箱

lison@ilc.edu.tw

校地總面積

         33302(m2)

建蔽率(建築地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3302 (m2)÷  7502  (m2) =4.44    %

台灣原生種植物

喬木    種、灌木    種、花草    種、藤蔓    種、蕨類    種、水生    

綠覆率 (綠色植物被所覆蓋面積除以基地面積之值)

      20302 (m2)÷      33302   (m2) = 61   %

可透水面積:22300    (m2)

透水率=   66   %

基地保水力

(能涵養雨水及儲留滲透雨水的體積)

基地海拔高度=(  )m

參考網站:ttp://earth.google.com.tw/下載google earth 程式後輸入校名即可查知

地區日照量

夏季:  小時          冬季:    小時

(參考網站:中央氣象局→統計資料→氣候統計→每月氣象資料http://www.cwb.gov.tw/)

月雨量

最高:(   ) (   ) mm

最低:(   ) (   ) mm

參考網站:中央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