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推動各級學校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工作獎勵計畫
壹、 計畫緣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推動各級學校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宣導工作,從教育札根做起進而影響家庭成員,逐漸養成民眾廢乾電池回收觀念及隨手回收之生活習慣,特別與教育部、各縣市環保局及教育局合作,共同推動廢乾電池回收工作,暢通廢乾電池回收管道及提昇廢乾電池回收量,減少環境污染並讓有用的資源得以循環再造,爰訂定本計畫。
貳、 計畫目標一、 加強宣導公告應回收廢乾電池種類包括:錳鋅電池、筒型鹼錳電池、氫氧電池、鋰電池、鈕釦型電池、氧化銀電池、氧化汞電池、鋅空氣電池、鎳鎘電池、鎳氫電池等1公斤以下之乾電池。二、 建立廢乾電池正確回收觀念,預期回收廢乾電池550公噸以上。三、 推動全國3,000所以上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校配合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宣導工作。
參、 實施回收期間:自98年9月1日起至99年4月30日 止。
肆、 評比方式一、 參加本計畫之各級學校,應向轄區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報名(如附件一),並於99年1月10日前提出廢乾電池回收期中成果表(如附件二)、於99年5月10日前提出廢乾電池回收執行成果表(如附件三)至轄區環保局。二、 環保局依據各級學校廢乾電池回收期中成果表編製「各級學校辦理廢乾電池回收期中成果彙整表」(如附件四),於99年1月20日前送本署統計;另依據各級學校廢乾電池回收執行成果表編製「各級學校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執行成果彙整表」(如附件五),並於99年5月30日前送本署評比,逾期視同放棄。三、 本署將依據各縣市環保局提送之「各級學校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執行成果彙整表」,以抽核方式審查各級學校之廢乾電池回收量相關流向證明,並依本計畫以學生人數規模分組方式及學校廢乾電池回收量 辦理評比作業,評比結果將遴選140所績優學校。
伍、 注意事項一、 經查有強迫學生購買新電池以增加回收量或規定繳交一定數量、重量之學校,該校將不予列入評比。二、 未檢附廢乾電池流向證明(如回收商/清潔隊廢乾電池回收交貨簽收單)之回收量將予以扣除。三、 鉛蓄電池不列入本計畫回收項目,經查有鉛蓄電池回收量計入廢乾電池回收量者將予以扣除。四、 學校提報回收執行成果表時,需確認其回收數量之正確性,並請環保局確實審查學校提送之廢乾電池流向證明,倘學校提供不實資料,除不予列入評比外,另將依法究責。
陸、 獎勵方式一、 學校獎勵方式:(一) 獲頒為績優學校者,本署將核發2萬元至10萬元不等團體獎勵金或獎狀,並函請教育主管機關對於績優學校之校長予以敘獎;另推動本項工作之有功人員(至多5名),由學校自行辦理敘獎。(二) 第1名至第5名者至多給予記功2次以下之行政獎勵,第6名至第10名者至多給予記功1次以下之行政獎勵,第11名至第15名者至多給予嘉獎2次以下之行政獎勵,第16名至第20名者至多給予嘉獎1次以下之行政獎勵。二、 環保局獎勵方式:(一) 依教育部97學年度各級學校縣市別校數統計(如附件六),及各縣市環保局推動各級學校參與達成率,經依學校數多寡進行比率調整後之修正後達成率(如附件七),列入「98年度推動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考核計畫」之重點考核項目,另學校廢乾電池回收量可納入環保局辦理資源回收工作成效。達成率之調整比率依學校數訂定,學校數如為100所(含)以下,修正後達成率以原達成率乘以100%為標準;學校數如為101所至200所,修正後達成率以原達成率乘以105%為標準;學校數如為201所至300所,修正後達成率以原達成率乘以110%為標準;學校數如為301所(含)以上,修正後達成率以原達成率乘以115%為標準。(二) 各縣市環保局推動各級學校參與修正後達成率達80%,且實際參與校數3%以上之學校獲獎者,將由本署函請該縣(市)政府對該環保局之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予以個人行政敘獎。
柒、 競賽分組獲獎名額及團體獎勵金額度一、 第1組(學生人數為1~100人):經評比為執行成效前20名績優者(第1名至第3名為優等,第4名至第20名為甲等),除獲頒獎狀乙紙外,前3名績優者另頒發團體獎勵金如下: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第2名3萬元;第3名2萬元。二、 第2組(學生人數為101~250人):經評比為執行成效前20名績優者(第1名至第4名為優等,第5名至第20名為甲等),除獲頒獎狀乙紙外,前4名績優者另頒發團體獎勵金如下: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第2名4萬元;第3名3萬元;第4名2萬元。三、 第3組(學生人數為251~550人):經評比為執行成效前20名績優者(第1名至第4名為優等,第5名至第20名為甲等),除獲頒獎狀乙紙外,前4名績優者另頒發團體獎勵金如下: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第2名5萬元;第3名4萬元;第4名3萬元。四、 第4組(學生人數為551~1000人):經評比為執行成效前20名績優者(第1名至第8名為優等,第9名至第20名為甲等),除獲頒獎狀乙紙外,前8名績優者另頒發團體獎勵金如下: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7萬元;第2名6萬元;第3名5萬元;第4名至第5名各4萬元;第6名至第7名各3萬元;第8名2萬元。五、 第5組(學生人數為1001~1500人):經評比為執行成效前20名績優者(第1名至第10名為優等,第11名至第20名為甲等),除獲頒獎狀乙紙外,前10名績優者另頒發團體獎勵金如下: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第2名7萬元;第3名6萬元;第4名5萬元;第5名至第6名各4萬元;第7名至第9名各3萬元;第10名2萬元。六、 第6組(學生人數為1501~2300人):經評比為執行成效前20名績優者(第1名至第12名為優等,第13名至第20名為甲等),除獲頒獎狀乙紙外,前12名績優者另頒發團體獎勵金如下: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9萬元;第2名8萬元;第3名7萬元;第4名6萬元;第5名至第6名各5萬元;第7名至第9名各4萬元;第10名至第12名各3萬元。七、 第7組(學生人數為2301人以上):經評比為執行成效前20名績優者(第1名至第15名為優等,第16名至第20名為甲等),除獲頒獎狀乙紙外,前15名績優者另頒發團體獎勵金如下:第1名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第2名9萬元;第3名8萬元;第4名7萬元;第5名6萬元;第6名至第8名各5萬元;第9名至第11名各4萬元;第12名至第15名各3萬元。
捌、 團體獎勵金申請及運用一、 獲頒團體獎勵金之優等績優學校,應依核定之團體獎勵金運用額度,研擬「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書」向所屬環保局申請撥款,由環保局審核、彙整後,併同環保局具名之領據統籌向本署申請撥款。二、 團體獎勵金之運用原則,請參照本署「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及本計畫附件八之規定辦理。三、 團體獎勵金運用期限至99年10月30日止。四、 團體獎勵金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原則,並應提具納入預算證明,若因回收業務需求,欲變更原核定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相關編列項目或經費,須經本署同意後,方能變更運用以符合本團體獎勵金運用原則。五、 核銷作業:(一) 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由環保局彙整、審核學校執行成果及相關原始憑證,於99年11月10日前檢附經相關人員核章之經費結案報告表提送本署。(二) 如有特殊情形,未能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而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請環保局於99年11月10日前彙整、審核轄內優等學校之相關原始憑證、經相關人員核章之經費結案報告表及執行成果送交本署。(三) 如有賸餘款亦請一併繳還,俾順利完成核銷結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