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資源回收實施辦法

宜蘭縣蘇澳鎮永樂國民小學102學年度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實施辦法

   一、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

2. 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一般廢棄物分類方式公告。

 

  二、主旨:

   1.為建立資源回收觀念、達到垃圾減量,培養學生惜福愛物的觀念和習慣。

 

   三、目的:

3. 建立資源再利用的觀念,並實踐在日常生活。

4. 減少學校垃圾量,使校園整潔美觀,達到境教之目的。

5. 加強學生節約能源的觀念,提昇能源使用的效能。

6. 培養學生惜福愛物的實踐能力。

 

四、任務編組:

    職位

 

執行單位

       

備 註

校長

督導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工作業務。

 

教導主任

考核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工作業務。

 

活動組長

擬定計畫、督導各班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執行情形、綜理資源回收垃圾分類業務。

 

總務處

安排每週二資源回收站負責回收工作的人員、執行資源回收物統計。

 

各班導師

執行各班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工作、負責每週二資源回收物送至資源回收站工作。

每班派二名學生負責每週二回收工作

 

   五、實施辦法:

1.實施對象:全體師生。

2.回收時間:每週二中午12301300

3.回收種類:鐵罐、鋁罐、寶特瓶、塑膠瓶、玻璃瓶、紙類。

4.回收地點:本校資源回收室。

   六、獎勵活動:

      1.表現良好學生給予登錄微笑存摺點數獎勵。

      2.每學期末公開表揚及獎勵經營資源回收室班級及環保小尖兵。

 

 

     本辦法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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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經費用於購置清潔打掃用具